发布文号: 珠府办[1998]112号
香洲区政府,斗门县政府,各管理区,横琴开发区,高新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产权转让行为与完善产权交易公开市场的报告》,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规范企业产权转让行为与完善产权交易公开市场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规范我市企业产权转让行为,培育产权交易市场,根据省纪检委、省监察厅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一律进入市场,由主管的职能部门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的规定(粤纪发[1998]13号)和省委李长春书记在近期召开的省委常委会上关于要建立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的指示精神,现就我市市属企业产权交易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属企业产权(含股权,下同)交易活动,必须按《珠海市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珠府[1997]79号)中所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在公开市场中进行。
二、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专为我市区域性企业产权交易提供场所和服务的机构。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是交易各方增减资产的合法依据,是市属企业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产权变动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必备文件。没有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市国资局对其交易的有效性不予以确认,也不予以办理相应手续。
三、市属企业产权交易后,交易各方必须凭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和市国资出具的《企业国有(集团)资产变动登记表》等文件,才能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四、市属企业的产权交易活动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的,市监察局、市国资局、市工商局将对其是否存在私下交易牟利,是否存在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是否公开、公正、公平等问题进行查处。
五、领导干部有利用职权或取务上的便利,个人操纵、审批企业产权转让而谋取私利的,按党纪政纪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