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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局、经济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于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1-01 生效日期: 1992-01-01
发布部门: 南京市劳动局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南京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宁劳薪字[1992]154号
 
各区、县经委(计经委)、体改委、劳动局,市有关局(公司、集团):.
  现将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于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和我们与市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等部门共同研究的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计算企业经营者年收入和职工年人均收入的工资组成按1990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的规定执行,不包括工资总额以外的其它收入。  二、凡企业发生亏损(含政策性亏损超亏的企业),没有取得新增效益工资,未完成技术改造年度承包合同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下降的,不得增加经营者收入。  三、企业经营者收入水平确定的原则,按《意见》规定执行。但对按规定增提的技术开发费、折旧基金、增补的流动资金、防洪保安基金、以及商业批发、零售企业在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地产品收购计划前提下,其因削价推销91年底前购进的地产品而发生的损失部分(进销差价+利息支出),均可视同实现利润考核经营者实绩。因视同因素增提的经营者收入只能高于企业职工平均收入0.5倍以内。  四、考核企业是否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或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主要经济指标有:资金利税率、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均出口创汇等。由企业提供资料,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五、经营者系指企业的厂长(经理),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领导班子的其他人员的收入水平,由企业参照上述原则,根据其责任轻重和贡献大小合理确定。  六、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债成务总额大于资产总额或造成企业虚盈实亏的,应视情节轻重,对经营者给予必要的处罚;未完成承包合同任务的,应按未完成程度,相应扣减经营者收入;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下浮的,经营者收入水平应按一定比例下浮。对企业领导班子的其它成员,也应视情况进行扣减。  七、企业主管部门要加或经营者收入的管理,建立经营者收入的档案。对经营者的标准工资、津贴、补贴以及奖金等进行审核,为年终或承包期满结束兑现奖赔提供准确数据。  八、经营者及其他领导成员年收入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部分,按原渠道列支。  九、确定和兑现经营者收入要坚持“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必须经审计局或由登记注册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审核,未经审计不得兑现。审计的企业范围划分由市审计局与市经委、体改委、劳动局合商确定。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审计。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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