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委、县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党委(党组): .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给离休干部增发的粮油调价6元补贴能否作为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此函精神,从1991年起将增加的6元离休费纳入离休干部本人的离休费,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的生活补贴
附件: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给离休干部增发的粮油调价6元
补贴能否作为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的复函
老干字〔1992〕6号
中共河北省委、省政府:
你省委老干部局〔1991〕2号函收悉。对所请示的问题,经我们与人事部、劳动部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离休干部按(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增加的6元离休费,可纳入本人离休费总数,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的生活补贴。
199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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