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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部分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审批手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6-20 生效日期: 1992-06-20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为适应我省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省人民政府皖政[1992]31号文件精神,现就简化部分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手续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黄山市组派的部分出国团组、人员,按以下办法审批:.
  1、合肥、芜湖市在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交流与合作时,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下同)人员的出国事项。分别使用“合肥市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芜湖市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发文代字分别为“合政出任字”、“芜政出任字”,加盖市人民政府印章。芜湖市组派科学技术交流团组,亦由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
  对有外贸自营权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因业务洽谈、采购、推销、售后服务等商务活动出国,一年内第一次出国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一年内再次出国由企业自行审批。
  2、马鞍山、铜陵、安庆、黄山市在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交流与合作时,省人民政府委托上述四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处级以下人员的出国事项,统一使用“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注明“经省人民政府委托审批,本批件在本省范围内有效期一年”,发文代字分别为“马政出任字、”“铜政出任字”、“宜政出任字”、“黄政出任字”,加盖市人民政府印章。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外办、经贸委、公安厅、财政厅、外汇管理局及有关单位。
  3、合肥、芜湖等六市政府要加强对派遣出国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工作的领导,按照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合理的审批制度。其中,对所辖有外贸自营权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临时出国开展商务活动,可由企业直接报市政府审批。
  二、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黄山市在以上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外,蚌埠、淮南、淮北市和各地区、省直各单位派遣县、处级以下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按以下办法审批:
  1、出国从事经贸商务活动,如引进技术设备的项目考察、验收、培训、实习,技术出口和技术服务,洽谈合资、合作、三来一补和易货贸易,赴境外企业工作,采购、推销产品和售后服务,举办或参加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洽谈会,在本省内组派跨地区、跨部门经贸商务团组,组派以贸易为主的劳务团组等,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经贸委审批。
  2、出国从事科技交流、合作活动,如科技考察,进行多边、双边科技交流与合作,参加科技学术会议,参加或举办科技展览等,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科委审批。其中需报国家科委批准的事项,由省科委直接报批。
  3、出国从事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如承包工程、工程投标和考察,洽谈劳务合作事宜、派出劳务人员、提供劳务技术服务,执行援外任务,组派以劳务为主的贸易团组等,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审批。其中,涉及技术出口和贸易的事项,应商省经贸委。
  4、在合肥、芜湖等六市和省经贸委、科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审批范围以外的各类出国事项,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外办审批,合肥、芜湖等六市和省经贸委、科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审批派往与我国未建交国家或敏感地区团组、人员出国事项时,应征得省外办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国任务批件。友好城市(包括经贸伙伴关系)间的交流合作项目,应商省外办。
  5、省经贸委、科委、外办和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达出国任务批件,统一使用“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加盖本部门印章,注明“经省人民政府委托审批。本批件在本省范围内有效期一年”,发文代字分别为“皖贸出任字”、“皖科出任字”、“皖外出任字”、皖国合出任字”。批件抄省政府办公厅、外办、公安厅、财政厅、外汇管理局及有关单位。
  6、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委托的四个省直审批单位申报出国团组、人员时,应以行署、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文件的形式提出报告,报告内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省各工贸公司、外贸公司、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临时出国开展对外经贸面务活动,可由企业直接报省经贸委审批。
  三、凡有地、厅级(含副地、厅级)干部参加的出国团组,各地、各部门组派十五人(含十五人)以上的各类出国团组,赴海外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常驻人员,赴法国、印尼、以色列、南朝鲜、南非等国家和港澳地区的团组、人员,以及需要省政府办公厅协办的出国事项,由上述四个省直委托审批单位归曰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下达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四、中央各部门、直属公司、兄弟省、市、自治区组团出国赴港澳执行公务,借调我省人员参加,应事先征得被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同意。被借调人员所在单位接到组团单位出具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通知书后,即可向行署、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申报,按以下办法办理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合肥、芜湖市的县处级以下人员分别由市人民政府确认;其他县、处级以下人员由行署、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报省外办确认;副地、厅级以上人员由所在单位直接报省政府办公厅确认。
  我省各地、各部门组团出国赴港澳执行公务,借调中央各部门、直属公司、兄弟省、市、自治区人员参加,亦应事先征每被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同意。此类团组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按以下办法办理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团组,由省政府办公厅填发;合肥市、芜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市人民政府填发;其他委托单位审批的,由省外办凭审批单位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填发相应的通知书。
  五、出国赴港澳人员政审手续,按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91]8号文件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皖办发[1992]12号文件规定执行。有政审权的单位,凭上述出国任务审批单位的批件或确认件,办理出国赴港澳人员的政审手续。
  六、出国赴港澳人员的护照、签证,由省外办统一办理。各地、市组派的团组、人员,由地、市外办填写“申请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并出具介绍信,附有效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政审批件、外方邀请函电(原件),到省外办申办;省直各单位由外事处或人事部门负责申办。申办出国赴港澳人员护照、签证,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办理,不得交本人自办,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办。初次出国赴港澳人员办理护照前,应到当地公安安全部门接受安全教育,并凭其出具的证明办理护照,一次证明有效期为两年。
  七、出国赴港澳人员所需经费如需省计委、财政厅、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解决的,派遣单位应事先会商落实。出国赴港澳人员回国后,应在十五天内将护照送交省外办,由省外办签署意见后,向外汇管理部门核销外汇。
  八、各出国审批单位应切实加强对出国审批工作的管理,坚决执行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文号附后),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把好审批关。
  同时,要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加快审批周期,做好服务工作。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我省以往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办理。附: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出国审批文件目录1、中共中央中发[1985]10号2、中共中央中发[1987]21号3、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厅函[1988]8号4、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厅字[1991]33号5、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1985]44号、79号6、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1987]28号7、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皖办发[1989]4号8、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皖办发[1991]5号9、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皖办发[19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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