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辽宁
吉林
福建
安徽
江西
甘肃
云南
广西
陕西
山西
海南
贵州
西藏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黑龙江
内蒙古
海外
热门城市:
广州
深圳
南京
济南
武汉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发布咨询
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
法律人才
法律咨询
律师合作
案件委托
律师合作
求职信息
招聘信息
搜索标题
搜索全文
搜 索
您的位置
:
首页
>>
法律法规
>> 团组
团组 相关的法律法规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引智办、省外办《江西省贯彻执行<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部分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于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团组和人员审批问题的通知
·
关于印安安徽省派遣团组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关于临时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
·
关于加强出国(境)培训团组管理的紧急通知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团组和人员审批问题的通知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时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办、省侨办关于对由华侨和华人社团接待的出访团组及邀请侨领来访工作加强管理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由华侨和华人社团接待的出访团组及邀请侨领来访工作加强管理意见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引智办、省外办《江西省贯彻执行<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
·
江西省贯彻执行《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我市人员参加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审批管理及费
·
陕西省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国专家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资格认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赴港经贸团组审批暂行管理办法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经贸出国团组审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邀请外国商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的通知
·
文化部关于同意欧美小丑表演艺术团组共58人到广西演出的批复
·
贵阳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扶风小区Ⅱ团组17号-21号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
文化部关于同意韩国演出团组到北京演出的批复
·
关于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
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
·
关于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双跨”出访团组的规定》的通知
·
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出国(境)团组管理的通知
·
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出国团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出国团组、人员派遣工作的通知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的意见
1
2
3
下一页>
尾页
按地域找律师
北京律师
上海律师
天津律师
重庆律师
河北律师
山西律师
内蒙律师
辽宁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浙江律师
安徽律师
福建律师
江西律师
山东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海南律师
四川律师
贵州律师
云南律师
西藏律师
陕西律师
甘肃律师
宁夏律师
青海律师
新疆律师
香港律师
澳门律师
台湾律师
黑龙江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06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