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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检疫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6 生效日期: 2006-06-06
发布部门: 加拿大
发布文号:
 
本条例根据检疫法制定主 题
1.本条例可称为检疫条例名词解释
2. 本条例中的“法案”指检疫法潜伏期
3. 以下传染病潜伏期为:
(a)霍乱5日。
(b)鼠疫6日。
(c)天花14日。
(d)黄热6日。
检疫区域的标志入境海港
4. (l)对每个入境海港检疫区应作标志
(a)检疫区域指码头,陆地或临近港口的大楼及出入口处。如必要,在这些地方树一块招牌,划出检疫区域,招牌尺寸至少长24英寸,宽12英寸,上写“检疫区域”,字须易认,一块黄色饰片表示检疫区域和国家卫生福利部医学服务分部的饰章。
(b)检疫区域指港口的一部分,该港口在水道图上属于环境部公布的港口。
    (2)国家卫生福利部的刊物上已说明入境海港检疫区域。参照小节(l)(b)中所细述的水道图,检疫区域应作为包括海港的一部分来说明。机 场
5. 每个入境机场的检疫区域应在出入口处作出标志。如必要,树一块招牌,划出检疫区域。招牌尺寸至少长24英寸,宽12英寸,上写“检疫区域”,宇须易认,一块黄色饰片表示检疫区域和国家卫生福利部医学服务分部的饰章。陆地人境口岸
6.对陆地入境口岸中确定的任何检疫区域应根据机场检疫区域的要求作出标志。出入境
7.出入于加拿大境内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如检疫官要求,应安排运输工具上的人,按秩序接受检疫官的检查,检查地点可设在交通工具上或检疫区域。
8.检疫官可要求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在出境加拿大之前,向其报告。
(a)旅客或船员中的任何病情;和
(b)运输工具上任何可能导致传播传染性疾病的情况。免疫证书
天 花
9. (l)依照小节(2)规定,任何从国外进入加拿大的人,如检疫官要求,应向其出
示证书,证明本人入境之前三年内种过或被接种过预防天花的疫苗。
(2)以下情况不适宜小节(l)的规定。
(a)入境加拿大的人直接来自小节(3)中列出的任何地方,该地方无天花或疑似病例,或该人入境加拿大之前14天里已在那里;
(b)运输工具上无天花或疑似病例带入加拿大。
(3)以下地方适用于小节(2)(a)的规定:(a)安圭拉;
(b)安提瓜;
(c)阿鲁巴;
(d)澳大利亚;
(e)巴哈马群岛;
(f)巴巴多斯;
(g)巴布达;
(h)百慕大群岛;
(i)博内尔;
(j)不列颠维尔京群岛;
(k)开曼群岛;
(l)古巴;
(m)库拉索;
(n)多米尼加;
(o)多米尼加共和国;
(p)格陵兰;
(q)格林纳达;
(r)格林纳达群岛;
(s)瓜德罗普岛;
(t)海地;
(u)冰岛;
(v)贾梅卡;
(w)马提尼克;
(x)墨西哥;
(y)密克隆岛;
(z)蒙特塞拉特;
(aa)尼维斯;
(bb)雷东多;
(cc)圣基茨;
(dd)圣卢西亚;
(ee)圣马丹;
(ff)圣皮埃尔岛;
(gg)圣文森特;
(hh)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ii)美国及其领土和殖民地。霍 乱
10.任何入境加拿大的火
(a)检疫官认为,来自国外霍乱或嫌疑霍乱疫区,现正处于霍乱潜伏期内;
(b)检疫官认为,在运输工具上有霍乱病例,携带者,疑似病例或疑似携带者,如检疫官要求,应向其出示证书,证明本人入境加拿大之前6个月内被接种过预防霍乱的疫苗。黄热病
l1.任何入境加拿大的人
(a)检疫官认为,来自国外黄热病或嫌疑黄热病疫区,或
(b)检疫官认为,在运输工具上,
(i)有黄热病媒,或
(ii)黄热病病例或疑似病例,并准备去仍处于黄热病潜伏期内而且出现黄热病媒的地方的人,如检疫官要求,应向其出示证书,证明本人在入境加拿大之前十年内接种过预防黄热病的疫苗。海上交通
12. (l)如船舶途中经过小节(3)中提到的其中港口之一,
(a)船上的船员或乘客
(i)已死,
(ii)连续数日发烧在100华氏(38度)以上,或伴有,或接踵而出现皮疹,黄疽或淋巴腺肿大,或
(iii)患白喉,严重影响本人工作或正常活动,
(b)船舶的负责人
(i)在估计船舶到达时间前4星期里,或
(ii)依照第16条规定的要求,从最后递交健康申报单起,要知道船员和旅客中的病例(不管轻重如何)是否属传染类并可能导致疾病的传播,
(c)船舶,
(i)在估计入境加拿大的14天内,已途经某国,而检疫官认为该国已或嫌疑流行天花,或(ii)在估计入境加拿大的60天内,已途经某国,而检疫官认为该国已或嫌疑流行鼠疫,或
(d)船舶除鼠或者免予除鼠证书已无效或即将无效
   以上情况,船舶负责人应至少在估计船舶到达目的港前24小时和午前9点到
下午5点之间的时间里,用无线电向小节(3)中指定的港口检疫站官员报告发生的情
况并按小节(2)中规定的要求提供情况。
(2)按小节(1)的规定,向检疫官提供的情况如下
(a)船名,国籍;
(b)沿途寄港;
(c)货物种类;
(d)船员人数;
(e)旅客人数;
(f)目的港及船主姓名,或代理人姓名,如船主未在加拿大;
(g)航程中,船上人员情况及死亡或者发病的细情;
(h)船上是否载有尸体;
(i)估计到达目的港的时间;
(j)船上未持有效的天花免疫证书的人数;
(k)船舶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签发的日期及地点。
(3)为实施小节(l)的规则,船舶开往以下港口,检疫站为
(a)新斯科舍省港口或者爱德华太子岛港口:新斯科舍哈利法克斯检疫站;
(b)新不伦端克省港口:新不伦瑞克圣约翰检疫站;
(c)纽芬兰省港口:纽芬兰圣约翰检疫站;
(d)魁北克省港口或者经过圣劳伦斯河的任何加拿大港口:魁北克蒙特利尔检疫站;
(e)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港口:不列颠哥伦比亚温哥华检疫站;
(f)赫德森湾港口:曼尼托巴丘吉尔检疫站。
13.根据小节12(l)或者第14条规定,一候通知,检疫官应指令船舶负责人
(a)去目的港;或
(b)在什么时候,哪个检疫地区接受船舶检疫。
14. (l)根据第13条规定,船舶负责人在得到检疫官指令后,决定改变目的港时,应把更改情况通知检疫官并要求新指令。
(2)船上发生病情时
(a)根据第13条规定,船舶负责人获得指令后,或
(b)在估计船舶到达目的港时间前24小时内,船舶负责人应用无线电立即向小节
12(3)中指定的港口检疫站官员报告病情。
15. (l)船舶进入港口时,船舶负责人在获得第13条(b)中的指令后,应在昼间悬挂象征检疫信号的黄旗于前桅,夜间悬挂红,白二灯,红灯位于上方,以便信号易被发现。
(2)根据小节(l)规定,未经检疫官签发船舶离港证,任何人不准降下信号。
16.(l)船舶负责人在船舶到达小节12(3)中提及的港口时,应尽早可能(a)同港口指定的检疫站的检疫官,或最附近的海关征税员联系;和(b)如检疫官要求,向港口指定的检疫站的检疫官员或最附近的海关征税员如实填报航海健康申报单,该表在1969年7月25日联合国第22次世界卫生立法会议上通过并被作为国际卫生条例第90条中的附表5。
(2)根据小节(l)(b)的规定,提交的健康申报单应有其中要问的情况,同时也应指明是否船上人员在前三年内未被接种过预防天花的疫苗,如有,填写名字。  
(3)船舶负责入库船舶到达小节12(3)中提及的港口时,如检疫官要求,应(a)提供绳梯或合适的舷梯,以便使用;(b)提供检疫官及其小船的遮避处或避风处,以防登离船舶时遇暴风雨。(c)船舶抛锚或驾驶的速度要保证检疫官安全登离。
17.船舶负责人在船舶到达小节12(3)中未提及的港口时,应尽早可能(a)同指定该地的检疫官联系;或(b)如指定地未有检疫官,同最附近的检疫官或海关征税员联系。
18.(l)未经检疫官许可,任何人不准离开船舶。
(2)尽管小节(l)中规定,但第17条中叙述的船舶上的人员有以下情况,仍可离开船舶(a)如处于病危之中;(b)依第17条规定,为取得同检疫官或海关征税员的联系;或(c)在海关征税员的同意之下。
空港交通
19. (l)从境外进入加拿大的航空器负责人希望降落于小节(2)中的任何机场时(a)除在危急时刻或其它无法同机场取得联系的情况外,应在入境之前用无线电向该机场的检疫官发送下列有关情况(i)航空器上人员的任何详情,如发烧,皮疹,头痛,背痛,黄疽,腹泻,呕吐,寒战或异常行为,不包括晕机或飞行中受意外伤害;(ii)飞行途中,航空器上人员的死亡,和(b)如在飞行途中小节(a)(i)中叙述的病情未明显出现,也无死亡发生,他可用无线电向该机场的检疫官报告机上一切正常。
(2)小节(l)中的规定适用于以下机场:
(a)纽芬兰,甘德机场;
(b)纽芬兰,古斯湾机场;
(c)新斯科舍,哈利法克斯机场;
(d)魁北克,蒙特利尔机场;
(e)安大略,多伦多机场;
(f)安大略,渥太华机场;
(g)安大略,温泽机场;
(h)曼尼托巴,温尼伯机场;
(i)阿尔伯塔,埃德蒙顿机场;
(j)阿尔伯塔,卡尔加里机场;
(k)不列颠哥伦比亚,温哥华机场。20. (l)根据第19条规定,如检疫官得到航空器进入检疫区的报告时,应(a)允许航空器负责人指令所有人员下机,转送到由检疫官指定的地方接受检疫并开始地面工作;或(b)指令航空器在梯口接受检疫,在这期间,未经检疫官许可,不准下机,不准开始地面工作。
(2)小节(l)(b)中的“梯口”指旅客上下机,装卸货物,加油,停机和维修航空器的区域。
21. (l)如航空器负责人未同检疫官取得联系就使航空器从境外进入小节19(2)中提及的机场或某个地方时,他应尽快可能同该机场或未被指定的其它地方的检疫官取得联系,或同最附近的检疫官或海关征税员取得联系。(2)凡从境外进入加拿大的航空器,无论该机负责人根据小节(l)规定同检疫官联系过否,如检疫官要求,都应如实填写飞机总申报单卫生部分,该表在1969年7月25日联合国第22次世界卫生立法会议通过并作为国际卫生条例中第91条附表6。(a)如到达地是小节19(2)中提到的机场,应向该机场的检疫官如实填写飞机总申报单;(b)如到达地不是小节19(2)中提到的机场,应向最附近的检疫官或海关征税员如实填写飞机总申报单。
22. (1)未经检疫官许可,机上任何人不得离开航空器。
(2)尽管小节(1)中有所规定,但第21条中叙述的机上人员在以下情况下仍可离开航空器
(a)如处于病危之中;(b)根据第21条,为取得同检疫官或海关征税员联系;或(c)在海关征税员的许可之下。陆上交通
23.检疫官可登上入境加拿大陆地口岸的运输车辆实施检疫,也可要求对车辆上的人员进行查验。卸 货
24.任何人不准从国外入境加拿大的(a)船舶或航空器;或(b)运输车辆上卸货,除非检疫官对运输工具检疫完毕,或者征得检疫官或海关征税员的同意。运输工具及货物的清洁方法
25. (l)本条实施于从境外进入加拿大的运输工具及装载的货物。
(2)检疫官认为,如有必要,可通过以下方法对运输工具及货物进行清洁(a)消毒,(b)除虫,或(c)除鼠。
(3)根据本法案本条小节(9)和小节(7)(b)的规定,如对物品或财物无行之有效的清洁方法,就将其销毁。
(4)运输工具上的各部分可用酚杀菌清洁剂以冲洗的方法消毒。
(5)货物或其各部分可通过以下途径消毒(a)用酚杀菌清洁剂冲洗;(b)如条件许可,用高压蒸汽;或(c)用甲醛蒸熏。
(6)检疫官认为,可用氯液对污染的水及其容器进行消毒。
(7)任何人的行李及个人物品,包括衣服,被褥或内衣可通过以下途径消毒(a)用酚杀菌清洁剂冲洗,或(b)如条件许可,用高压蒸汽。如冲洗或蒸汽消毒损坏物品,可用甲醛蒸熏。
(8)炊具及餐具可通过以下途径消毒
(a)用沸水浸洗;(b)浸入氯液缸里;或(c)用高压蒸汽。
(9)如条件许可,对任何食品或饮料需进行清洁。但是检疫官认为该食品或饮料不能被保证安全食用,应在检疫官的监督下将其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处理。(10)检疫官认为,在卸下受污染的废物之前应用甲醛液实施消毒。(ll)检疫官认为,运输工具的各部分或载运的货物染疫或嫌疑染疫天花,可用甲醛蒸
熏实施清洁。(12)对任何受昆虫传染的运输工具或其各部分或载运的货物,在检疫官同意下,用
含有药剂的喷雾液或粉末实施消毒。(13)如运输工具上发现大批啮齿动物时,应在检疫官的监督下实施除鼠。除虫方法
26.任何从境外进入加拿大的人,如其身上被发现有昆虫,用10%ddt粉末实施除虫。尸体处理
27. (l)载有未火化的尸体的运输工具在入境加拿大时,该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向入境口岸的检疫站或检疫区的检疫官出示官方的死亡原因证书,该证书由死亡地的注册者或类似当局鉴发。
(2)以下情况任何人不准乘坐小节(1)中叙述的运输工具进入检疫站或检疫区;(a)如死亡原因是天花,离死亡时间不到一年;(b)如死亡原因是霍乱,离死亡时间不到六个月;或(c)如死亡原因是鼠疫,除非该尸体附有证书并由死亡地负责卫生措施的人签字,而且写明该尸体无携带传播疾病的病媒昆虫。
(3)如检疫官准备从小节(l)中指明的运输工具上卸下尸体时座决定尸体处理的合适方法。处理费用应由承运人支付、
28.(l)未经检疫官同意,任何人不准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尸体。
(2)未经检疫官作出合适的尸体处理安排,任何人不准从运输工具上卸下死于或嫌疑死于霍乱,天花,或鼠疫的尸体。保证书
29、根据本法案规定,向卫生医疗官员报告的保证书应以表1格式为准。
30、根据本法案规定,检疫官对拘留者发布命令的格式应以表2为准。  
相关法规: 加拿大 条例 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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