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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文化合作协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5-03-18 生效日期: 1965-03-18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叙利亚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相互了解,愿意发展两国文化、科学、艺术关系,决定签订本协定。第一条缔约双方在尊重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相互尊重对方国家文化的基础上,发展和加强两国文化合作。第二条缔约双方促进双方大学、高等院校、科学机构之间在文学、科学、艺术、教育等方面的文化联系,并互派文学,科学、艺术界人士和代表团进行访问。第三条缔约双方根据需要互派学生到对方国家学习。第四条缔约双方根据需要互派本国语文教员到对方国家任教。第五条缔约双方为交换科学、文化、艺术书刊杂志和出版物提供方便。第六条缔约双方进行下列合作:一、互派艺术家、艺术团进行访问;二、相互交换艺术品;三、相互举办图片、艺术品和其他文化展览;四、相互举办文艺演出和电影放映;五、相互翻译和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第七条缔约双方鼓励两国的广播、电视机构合作和交换唱片、录音带。第八条缔约双方鼓励双方体育队进行比赛和互访。第九条缔约双方为实施本协定,可在每年提出和签订下年度执行计划。第十条本协定取代双方在一九五六年六月十二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本协定经双方政府核准并互相通知后生效。本协定的有效期为三年。如期满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提出废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将依此法顺延。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同意后可以修改。本协定于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法文写成,如在解释上有分歧,以法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政府全权代表(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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