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29 生效日期: 1997-01-29
发布部门: 孟加拉
发布文号: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阿卜杜斯·萨马德·阿扎德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两国政府近期有关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会晤,并建议我们两国政府达成如下谅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注意到孟加拉在澳门执行领事职务的情况,并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日起继续执行该职务。 
  三、孟加拉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应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如蒙阁下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原则并以此作为处理我们两国政府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领事关系的基础,我将深表谢意。本照会以及阁下的确认复照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谅解,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我谨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钱其琛 
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