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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开展能源清查工作方案》、《黄石市开展服务业清查和定期统计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1 生效日期: 2007-12-21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黄政办函[2007]109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开展能源清查工作方案》、《黄石市开展服务业清查和定期统计调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黄石市开展能源清查工作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能源清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06号)精神,为了更好地掌握全市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等情况,现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清查的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掌握全市能源使用状况和结构情况,为各级政府提供节能降耗决策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能源统计信息服务,进一步完善能源统计调查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推动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全市“十一五”节能降耗工作目标的落实。
  二、清查的对象和范围
  (一)对象。市内从事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城乡住户。
  (二)范围。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城乡居民生活用能等。
  三、清查的内容和时间
  (一)能源清查表分为能源供应、能源消耗两部分。
  (二)清查采用国家和省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代码和目录。
  (三)清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24时。
  (四)清查资料的调查年度为2007年全年。
  四、清查的组织和实施
  清查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县(市)区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成立黄石市能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能源清查工作。各县(市)区、有关部门以及能源生产、运输、经营单位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全市能源清查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清查工作实施方案。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能源清查工作,承担市能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工作任务。
  (二)全市能源清查工作的总体实施方案、表式、统计标准、代码和目录、数据处理程序等,由市统计局统一制发并组织培训。
  (三)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城乡住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此次清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清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对于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清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予以查处。
  (四)各级清查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能源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及相关要求,为清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环境。清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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