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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委托收兑残缺本币实施办法的通令

状态: 发布日期:1950-03-16 生效日期: 1950-03-1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总发字第1号
 
兹制定“委托收兑残缺本币实施暂行办法”随令附发,希各行处研究执行;在执行中如有困难及意见呈报总行,以便参照修正。.
附:中国人民银行委托收兑残缺本币实施办法
  一、为巩固本币信用,便利人民兑换及减少各地行处因业务繁忙收兑残缺本币困难起见,特制定本办法。  二、各行处根据当地情况,如因残缺本币过多,而我行不易组织收兑及在我行尚无机构之城镇乡,可委托公营企业、合作社、邮局、钱庄及信誉较好的私人商店代理兑换。  三、委托行应与代理机构订立委托代兑合同,并由代兑机构出具保证手续后,始得为中国人民银行委托收兑残缺本币代兑所(以下简称代兑所)。  四、代兑所收兑残缺本币之兑换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行(以下简称委托行)根据地点远近酌拔,但最高不得超过该代兑所一个月收兑总额;委托行并应严防代兑所挪用兑换基金。  五、委托行应将票样及假票鉴别表发给代兑所;撤消代兑所时,应将所发给之票样、木牌及鉴别假票材料全部收回。  六、代兑所必须执行下列各项:
  (一)门前应悬挂“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本币兑换所”字样木牌,此木牌由各级委托行统一制发,以示慎重。
  (二)代兑所收兑残缺本币,应按本行规定之兑换办法进行兑换,并将该项办法张贴,不得无故更换,或有意给兑换人为难。
  (三)代兑所按票额二分之一收兑之残缺本币,应面同兑换人加盖“按票面二分之一兑换”之戮记,此项戮记应明显而不易涂改。
  (四)代兑所应将兑入之残缺本币所缺幅度用白纸粘贴补足,分清券别(全额或半额券)并每百张为一把、十把为一捆,整理加封。
  (五)代兑所收兑中如遇兑换标准有疑难情形时,应送交委托行决定;如距委托行较远,一时不能决定者,代兑所应嘱兑换人在钞票上签字或盖章,由代兑所出给临时收据,并将该项钞票迳寄委托行;俟委托行答复后,始可换给。如遇兑换人不愿掉换时,亦可退还。
  (六)代兑所有责任鉴别假票,但无注销权,遇有假票时应送委托行处理。  七、代兑所收兑之残缺本币积有成数,可随时(定期来行兑换以防积压或挪用情形)到委托行换取新券。如残缺本币过多而一时不能点清时,委托行可暂按大数收点,并付给新券;经详点,如发现款中多缺或有涂改伪造券等情形,长出者退代兑所,短少或涂改伪造,应由代兑所负责赔偿。  八、委托行给予代兑所收兑残缺本币每千张一斤米价之手续费,但最多不得超过二斤米价,由委托行酌定(按当地食用,确定大米或小米),并随时(或定期)由代兑所出据领取,由委托行付给手续费自行报销。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权属于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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