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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制定假票处理办法的指示

状态: 发布日期:1951-04-21 生效日期: 1951-04-2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总银发出字第0270/03400号
 
查出纳制度关于假票发现后之缴送与销毁事宜,尚未明确规定,致使各行处理困难,为此,特作如下之补充:.
  1.各行处发现新版假票之处理手续:
  (一)经鉴别确系假票,而总行又未通报及印发鉴别手册之新版假票者,应火速将情况及假票(一、二张)报上级行转总行,通报及制订鉴别手册,如鉴别不清可直接送上级行,逐级鉴别。
  (二)发现新版假票之行处,除转送总行一张或两张,凭以印制鉴别手册外,尚余有大量之假票可酌留必要数量分发辖内作为样本;其剩余之数应随时解缴分行(照解缴手续写发单、要回单)。各省市分行接到下级行所解缴假票,除留省内必要之数量外,再转送总行五千份(不足者变亦尽量送)以便分发各行。其再多余部分照下面办法处理。  2.积有成数之假票处理:
  凡省分行积有一定成数之假票时,同出纳负责分清券别,整理清点,并予登记进行销毁,但须由行长指定专人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可稍低于真票),并严格鉴销手续,以免发生意外。各分行所销毁之数字不必作专题报告,可在每月出纳总结报告中,另外用一白纸将销毁这券别、数量作以统计随报告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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