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2-16 生效日期: 1996-02-16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底以前,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1.《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规定。 
  2.《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号)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规定。 
  3.《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预明电字第3号)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规定。 
  4.《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60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国内贸易部,林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