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内务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化工部、食品工业部、手工业管理局、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解决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贫民生产原料困难问题的联合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57-03-12 生效日期: 1957-03-12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国务院手工业管理局食品工业部内务部
发布文号: 内城字[1957]第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委、商业厅(局)、工业厅(局)、手工业管理局、供销合作社,各市民政局(科)、计委、供销合作社:.
  目前由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和贫民组织起来的生产单位中,共有282个初具规模的工厂或者合作社。其中有一部分单位,自1956年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以来发生了原料供应不足的现象,严重的甚至断绝了原料供应,处于停工待料状态。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某些原料不敷供应,应该纳入计划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贫民生产单位尚未纳入。加以某些部门没有很好支持,更加重了烈属、军属、贫民生产单位原料供应上的困难。
  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和贫民生产是救济福利性的生产,它的目的主要是解决这部分人的生活问题。如果使他们的生产停顿,则他们的生活不但完全需要政府来救济,而且可能使他们流落街头,在政治上将要产生不好影响。同时缺乏原料的生产单位多半是1950年前后组成的,几年来,这些生产单位在生产技术和设备上已具有一定基础,在创造国家财富方面也有一定的贡献,不论从哪一方面的理由来说,都不能使他们的生产停顿。
  为了适当的解决这个问题,兹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门组织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和贫民生产,地方各有关部门包括计划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原料供应和产品销路,也应给予合理的统筹安排。其主要产品产量应该纳入地方工业及手工业的生产计划中,由当地计划委员会和有关工商业部门妥善安排。  二、对目前原料已发生困难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贫民生产单位,应由民政部门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设法帮助他们加以适当解决。  三、1957年民政部门在组织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和贫民生产时,应先充分估计到原料的来源,原料来源确有困难的生产可不再组织。对于国家工业建设急需而目前又缺乏的某些主要原料,不可能照顾到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贫民生产单位时,民政部门不要组织需要这些原料的生产。
  其已经组织的,应在有关部门协助下,设法采用代用品或改行从事其他生产。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