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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严格控制病人转地治疗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2-08-20 生效日期: 1962-08-20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62)卫保崔字第108号
 
  关于病人转地治疗问题,我部在1958年4月25日(58)卫厅秘字321号通知中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对外转病人应认真审查,凡本省能够治疗的病症,均在本地区治疗,对在本地区无法冶疗而了解外地确有办法治疗的病症,才予以转外地治疗,但事先必须将病人的病历材料直接寄送要去的医疗单位,经对方同意答复后,再介绍病人前去治疗,凡一般慢性病症,目前在本地、外地均无法根治者,应说服病人及其家属仍在本地区治疗或休养,以免徒劳往返。”同时,对于确需转地治疗者规定:“根据各地不同医疗技术条件,将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就近划分为若干地区,并在该地区内指定若干条件较好的医院负责解决该地区疑难病症的治疗工作。”以后我部又以(59)卫厅秘字156号通知,严格执行划区医疗的规定。1960年2月,我部又以(60)卫厅秘字94号文,转发了北京市公共卫生局和上海市卫生局对于外地病人看病情况的报告。近年来外地干部来北京看病的人数仍不少,椐我部保健局不完全统计,各地厅、局长以上来北京看病的,1959年是317人,1960年为728人,1961年增至1163人。其中绝大多数未经联系即自行来京,而且多数是慢性病,诊断已经明确,北京各医院也无更好的治疗方法。加以北京各医院病床甚为紧张,排队等后入院的情况已很严重,对于外地来京病人按病情需要住院的也难以及时安排入院,不需住院的,在食、宿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这样使病人徒劳往返,对病情不仅无益,反而有害。同时,在经费方面也增加了开支。在目前国家经费困难的情况下,更应加以注意。为此,特再次通知,请严格控制病人转地治疗,对于确需转地治疗的,必须认真按前述规定办理。今后需转来北京治疗的病人,级别在行政十级以上的,可与本部保健局联系,十一级以下的,与北京市公共卫生局联系,经其将病历材料转有关医院研究同意后方可介绍来京。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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