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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由企业调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其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2-11-07 生效日期: 1962-11-07
发布部门: 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62]中简字第111号
 
江西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  中央“精简情况简报”第六十二期“关于‘国务院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问题解答”第十一个问题所称“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在私营企业单位中工作的职工,其“本企业工龄”可以和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他们退职时可据此计发他们的退职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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