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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收兑全国解放前苏区、边区公债和一九五○年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东北地区发行的公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3-03-14 生效日期: 1963-03-14
发布部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我们认为这些人当时购买公债对支援人民革命战争和国家建设是有贡献的,对于他们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应该按照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处理,不应该拒绝兑付。至于对鉴别有困难的公债券,除了请示上级人民银行或与有关公债发行地区的省人民银行联系外,并应向持券人作出负责的解释和妥善处理。 .
  以上请转知所属遵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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