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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下达信贷、现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72-10-27 生效日期: 1972-10-2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业字第260号
 
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现将信贷、现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发给你们。请你们向省、市、自治区党、政领导汇报,从一九七三年开始试行。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信贷、现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国家信贷和现金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贯彻毛主席的革命路线和政策,必须进一步加强信贷和现金计划的管理工作,提高计划工作水平,使信贷和现金的计划管理与财政、物资、生产的计划管理相适应。
  一、信贷和现金计划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信贷计划的任务,是组织各方面的暂时闲置资金,进行再分配,为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
  信贷计划必须贯彻“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财经工作的总方针,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积极组织信贷收入;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计划分配信贷资金,为国家守计划,把口子,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央批准的货币发行额度,通过现金计划,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使货币流通和工农业生产、商品流通的发展相适应。
  (三)信贷和现金计划的管理体制,实行中央统一计划,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的办法,以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四)信贷和现金计划,必须坚持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分口管理、分别使用的原则。信贷资金只能用于工业生产的超定额储备和商品流通的库存储备;坚持“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方针,挖掘资金潜力,加速资金周转,努力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坚持财政、信贷综合平衡,货币发行统一计划,保证货币流通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二、信贷计划的管理
  (一)中央对各省、市、自治区管年度信贷计划。省、市、自治区分行在中央批准的年度计划范围内,实行季度计划,并上报备案。
  (二)信贷计划的项目和内容。信贷计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资金来源中分:企业存款、财政存款、基本建设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城镇储蓄存款、农村存款。资金运用中分: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国营农业贷款、社队农业贷款和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在工业贷款中,分中央工业生产企业贷款、地方工业生产企业贷款、中央物资企业贷款、地方物资企业贷款、中央工业供销企业贷款、地方工业供销企业贷款、集体工业贷款、集体工业“五小”设备贷款。在商业贷款中,分商业供销贷款、粮食贷款、外贸贷款、其他商业贷款。
  (三)信贷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1.各省、市、自治区分行,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国民经济计划的主要指标,参照历史经验,结合本地区的生产、商品流通和流动资金占用的实际情况,按照信贷计划的项目,编制年、季度信贷计划。
  上报信贷计划时要附送下列材料:
  (1)上期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和问题,并附有关经济分析资料;
  (2)计划编制的主要根据,存在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
  (3)信贷计划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改进的意见。
  2.新的年度开始以后,年度信贷计划未下达以前,对企业单位急需增加的贷款,可暂用周转指标解决。
  3.计划指标下达后,各级银行应按照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国营农场贷款、社队农业贷款和农副产品预购定金五个项目,分别掌握,不得互相调剂。如各项贷款需要突破中央下批的贷款计划,必须按照规定事先申请追加指标。
  4.信贷计划下达后,对贷款指标下降的企业单位,可以在上年(或上季)末实际贷款余额内有升有降,逐步下降,年末(或季末)实现计划。计划期中因先进后销临时需要资金时,可用周转指标解决。
  5.农村信贷实行包干办法。农村存款新增加的部分,在保证存户提取的前提下,可用于发放社队农业贷款。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农村信贷包干办法,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并报总行备案。
  6.结算贷款的指标,包括在各项贷款指标以内。对企业可以根据发货的实际需要发放贷款,不必办理结算贷款指标的报批手续。
  (四)中央各部直接管理的物资、供销企业的信贷计划,实行中央同地方共同管理。
  1.计划的编制,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中央主管部按期编制分地区分单位的年度贷款计划送总行。各省、市、自治区上报年、季度信贷计划时,附报中央物资供销分单位的贷款计划。经总行综合平衡,统一下达各省、市、自治区组织执行。
  2.计划的执行,由中央同地方共同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信贷计划下达后,各省、市、自治区在保证这些单位的资金需要的前提下,对暂时不用的贷款指标,可以临时调剂作其他工业贷款。
  (五)年度工商贷款的周转指标分别在上年末工商贷款余额百分之五的幅度内掌握(边远地区,如青海宁夏新疆贵州云南为百分之七)。用于调剂解决企业临时周转的资金需要,年末收回。工商之间不能互相调剂。
  (六)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对中央批准的信贷计划,要认真贯彻执行,严格按计划办事,非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计划。如确需超过计划时,除商业部门收购农副产品和外贸部门临时援外任务所需要的贷款边报边用外,其他项目必须先报请追加,经批准后才能增加贷款。  三、现金计划的管理
  现金计划是社会购买力和商品、劳务供应平衡情况的反映。是在中央批准的货币发行额度内,有计划地组织货币的投放和回笼的具体计划。
  (一)各省、市、自治区按年编报现金计划,按季进行分析检查。如实际情况和计划出入较大时,必须详细说明,及时上报备案。
  (二)现金计划的项目和内容,分为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现金收入中分:商品销售、服务事业、税款收入、农村信用、城镇储蓄存款、汇兑收入、其他收入。现金支出中分:工资和对个人其他支出、收购农副产品支出、收购工矿产品支出、农村信用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城镇储蓄存款支出、汇兑支出、其他支出。在工资和对个人其他支出中,分国家工资支出、国家对个人其他支出、部队存款支出、城镇集体经济工资支出。
  (三)现金计划编制,执行和检查,以下列问题为重点。
  1.研究、分析本地区货币流通的基本情况,货币投放或回笼的主要原因,历史规律,和当前经济情况的变化。
  2.工资支出的情况,劳动计划的安排和执行情况,工资基金管理的情况和问题。
  3.农村信用收支情况,农业生产和农副产品收购的情况,社员分配的情况,以及社队办企业的现金收支情况。
  4.商品销售的现金回笼情况,商业购、销、调、存的情况,轻工业产品生产的情况,市场供应的情况和问题。
  5.现金管理的情况和问题。  四、加强信贷和现金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综合反映
  (一)信贷、现金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综合反映,是计划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检查信贷、现金计划的执行,要抓住经济生活中的关键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弄清问题,揭露矛盾,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各级银行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将计划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党委和上级银行反映。各省、市、自治区分行,每季向总行作一次综合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作专题的调查分析报告。
  (二)加强信贷现金计划的基础工作,提高计划工作水平。
  1.加强调查研究,搞好综合反映。从银行信贷、现金收支中发现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典型调查,及时反映本地区或有关部门、单位经济活动中的情况和问题。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加强货币流通情况的调查工作和物价统计分析的工作。
  2.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做到准确、及时、完整。要系统地积累和整理银行业务和国民经济的历史资料,把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结合起来进行对比分析,研究信贷、现金收支变化的因素和规律。
  3.提高思想水平,练好基本功。为了更好的完成信贷现金计划工作的任务,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马、列著作和毛主席的著作,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提高路线斗争觉悟和政策思想水平;学习银行工作和其他有关经济工作的专业知识,练好基本功,提高计划工作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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