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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名称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30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6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及国办发117号文件,原中国专利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编办发[1998]6号),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简称专利局)。专利局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位,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承担原中国专利局依法受理、审批专利申请,审理复审、撤销和无效宣告请求以及承担原中国专利局作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指定局、选定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全部业务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能。
  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专利局行使上述执法职能时,在表格、专利证书、专利公报、专利说明书、审查业务专用章以及其他证明文件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名称及其印章。但在指明我局具体的执法部门,或者通知申请人我局的送达地址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及其具体部门名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专利证书将使用新式样。上述文件中的原局徽取消,在未设计出新局徽前暂不使用徽志。
  为方便广大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办理交费手续,保证专利审查程序的顺利进行,特规定以下办法。
  通过银行汇付的,请寄交;
  专利收费户名:专利局”“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办事处
  帐号:144005--63
  通过邮局汇付的,请寄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费用管理处。
  本公告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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