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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购有出口价值的金银首饰和器皿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72-11-03 生效日期: 1972-11-0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72)银业字第244号
 
各省、市、自治区外贸局,人民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最近关于对外贸易工作的指示精神,为了有计划的扩大外贸货源,增加外汇收入,现将收购金银首饰和器皿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中国人民银行在收购金银当中,对有出口价值的金银首饰和器皿,在验色时不要损伤实物,收进后妥善保管,在批准的计划指标内售给外贸部门组织出口。上报金银收购配售执行情况时要专项填报。  二、外贸部门向群众只能收购有出口价值的金银镶嵌饰品,对一般的金银首饰和器皿不得收购。可告诉群众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出售。  三、外贸、银行要密切配合,做好金银收购工作。外贸部门要向人民银行提供出口金银首饰和器皿的具体规格和要求,在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派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协助收购工作。
  以上各点希研究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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