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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物资.
1.统配、部管机电产品(一机、水电、化工部、国家建委、国家地质总局归口生产的),统一由国家科委申请分配并组织订货;木材、钢材、有色金属仍由国家科委归口安排,列入国家分配计划按申请分配关系戴帽下达,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物资主管部门组织供应。科研物资应按经费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平衡和分配,优先保证重点项目。
2.一机部管理的二类和上调的机电产品,由国家科委统一向一机部申请分配和组织订货(具体由中国科学器材公司办理)。
3.四机部管理的产品,各省、市、自治区科委汇总审查后,需要属本省、市、自治区生产的产品,报请本省、市、自治区电子产品主管部门,视同“内部配套”分配供应。本省、市、自治区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质量不能满足科研要求的,则报请所在大区的无线电器材公司安排分配,由各省、市、自治区科委统一组织订货。国务院各部门需要整机和仪器,由国家科委审查汇总后,统一向四机部申请分配和组织订货。应尽量做到由生产厂直达供货。
4.由地方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所需物资,地方按上述原则负责解决。
5.上述物资以外的统配、部管产品及其它产品,均按现行物资分配办法,按隶属关系申请分配。
6.国家重点中间试验项目需要的设备,原则上参照基建程序,根据设计要求和建设进度,由国家科委提出项目建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共同审定,由设备成套总局组织成套供应。由地方安排的重点中间试验项目需要的设备,参照上述原则,由地方成套主管部门组织成套供应。 二、独立科研机构事业费物资
独立科研机构事业费所需各类物资,按现行物资申请分配体制解决。各级计划、物资部门,对这部分物资要认真安排,切实给予保证。 三、科学研究零星供应物资
科研所需物资的特点是:数量少,质量高,品种规格多,要得急。由于科研是探索性工作,对物资的临时需要变化比较大。因此,除由计划分配、订货会议供应外,还要辅以零星供应。国家计划,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及有关物资主管部门,要为科研零星供应开列所需物资和外汇的申请分配户头,由中国科学器材公司及各省、市、自治区科学器材公司(服务处)与有关物资部门各有侧重地组织好科研物资的零星供应。中国科学器材公司及各省、市、自治区科学器材公司(服务处)主要负责:科研用仪器仪表、稀贵材料、仪器零配件和部分设备的零星供应任务, 并开展科研短缺物资的协作加工和余缺调剂等工作。其它物资,各级物资、商业部门也应积极开展方便科研的零星供应业务。 四、科学仪器。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包括国内产品和进口,目录附后)划归国家科委统一管理。今后这些产品(包括生产、科研等各方面的需要)的分配和进口的审查,采用以下办法:
1.对国内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的需要,各单位按隶属关系提出申请,分别经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国家科委。国家科委统一进行平衡分配。
2.国家计划中,每年单列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包括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的零配件)进口用汇的指标(不包括成套引进项目和专项),由国家科委掌握并组织进口。各部门凡进口大型精密仪器,均需报国家科委审查。
3.各省、市、自治区的地方外汇,也应安排一定的额度进口科研用仪器仪表。大型精密仪器,经各省、市、自治区科委审查批准后,报国家科委备案。
4.进口的大型精密仪器所需零配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提供进口计划,由中国科学器材公司统一进口和组织供应。
5.要加强大型精密仪器的研制、生产。所需设备、材料、元器件,有关物资主管部门应按计划分配供应,其中,元器件由一机部仪表局按军口统一申请分配和组织订货。
6.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仪器管理,积极组织好大型精密仪器多种形式的协作共用。要逐步建立大型精密仪器使用中心。
7.加强仪器修理。国产仪器坚决贯彻“谁产谁修”的原则,仪器生产厂应积极承担科研用仪器的修理任务,关负责提供易损零配件。进口大型精密仪器的修理,由中国科学器材公司和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科学器材公司(服务处)成立专修队,各自负责几个品种,面对全国,巡回修理,并负责组织这些仪器使用、维修技术交流。一般进口仪器的修理、各省、市、自治区自行组织社会修配力量解决。 五、科研用的化学试剂和玻璃仪器,石油、化工、轻工、商业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安排解决。生产玻璃仪器、化学试剂的重点生产厂不能转向,必须合理布局生产,保证产品质量,迅速增加品种和数量。要延伸增加供应网点,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各级商业经营部门要做好供应工作,努力满足各方面的需要。 六、搞好科研物资供应,是保证科技工作大干快上和多快好省地发展生产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物资部门,必须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位置上来,认真做好科研物资的分配和供应工作。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要改进工作作风,及时沟通供应渠道。要定期检查,总结和交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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