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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矿采样、制样、化验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3-13 生效日期: 1980-03-13
发布部门: 煤炭工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煤炭是工业的粮食,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矿采样、制样、化验是评价煤炭资源,指导煤炭生产、加工、利用、销售的手段和依据。为适应全党工作重点的转移,加强煤质检查,搞好采制化管理,多快好省地发展煤炭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对采制化工作的领导。矿务局(矿)在煤质处下设立局化验室,矿(厂)设化验室,配备强有力的行政、技术负责人和足够的采制化人员。加强采制化队伍建设,搞好技术培训。  第三条 采样、制样、化验要贯彻《国务院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标的执行部颁标准。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   
  第四条 大力发展采、制样机械化和化验分析仪器化,不断改善操作条件,提高效率,提高采制化的准确性、可靠性。第二章 局、矿(厂)化验室职责范围
  第五条 局化验室职责范围
  一、局化验室主要承担本矿区煤质分析,有条件的应积极开展煤中伴生元素、煤矸石、水质、油脂、气体、金属材料等分析,以及与煤质有关的科研工作。用户需要时,可做特殊项目分析。
  每季做一次商品煤综合煤样全工业分析,包括水分、灰分、挥发分、硫、发热量。炼焦煤(粘结性煤)增做胶质层和粘结性指数(g)。含磷高的还应做磷分析。
  每半年做一次煤层煤样、生产综合煤样、商品煤综合煤样(包括洗煤副产品如洗混煤、中煤、煤泥、尾矿及洗矸等)煤质分析。其中:
  炼焦用煤(粘结性煤):煤样灰分≤10%时,做工业分析、硫、发热量、灰成分、灰熔点、元素分析、胶质层和粘结性指数。煤样灰分〉10%时,用原煤样做工业分析、硫、发热量、灰成分、灰熔点;同时,应进行减灰,减灰后的精煤样做工业分析、硫、元素分析、胶质层和粘结性指数。
  非炼焦用煤(非粘结性煤):做工业分析、硫、发热量、灰成分、灰熔点、元素分析(煤样减灰要求与上同),含硫量大于2%时应做成分硫分析。褐煤和长烟煤增做腐植酸、透光率。第三世纪褐煤还需做苯抽取物的测定。电厂用煤应增做可磨性系数。年轻煤应根据需要增做低温干馏(无烟煤、贫煤一般不做胶质层、粘结性指数、低温干馏等项目)。
  动力用煤要求逐步创造条件进行有害元素(as、hg、cl、cd、pd等)的分析。
  二、负责矿(厂)化验室业务技术指导,有计划地组织局、矿(厂)采制化人员的技术培训。
  三、经常督促和定期检查各矿井上、下和选煤厂的采制化人员执行国标和规程情况。
  四、定期检查局、矿(厂)化验结果,抽查率不少于试样的2%。组织本矿区生产煤样的筛分、浮沉试验。组织各矿(厂)化验室分析煤样的统检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六条 矿(厂)化验室职责范围
  一、负责本矿(厂)各种煤样的日常检验工作。煤层煤样:其中可采煤样做全做全水分、分析煤样水分、灰分、挥发分和全硫分析。分层煤样做分析煤样水分、灰分、真比重。必要时做容量分析。
  生产检查煤样:做分析煤样水分、灰分。
  商品煤样:做全水分、分析煤样水分、灰分、挥发分,并积极创造条件做硫和发热量。
  选煤厂除做日常生产检查煤样和商品煤样分析外,还要做月综合煤样分析。
  二、每季度向局化验室提报一次煤层煤样报告表,按月向局送分析用可采煤样(要有代表性),送样件数由局化验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按规定向局送分品种商品煤全分析用综合煤样(根据每批销煤吨数按比例配样)。
  三、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本矿(厂)煤质化验和水质分析资料。
第三章 采制化工作的技术管理
  第七条 省(区)煤炭局主管煤质部门对各局(矿)采制化实行业务技术领导,制订规划,组织培训,开展检查,抓点带面,开展日常业务活动。  第八条 各省(区)煤炭局指定一个局化验室作为本省(区)中心化验室。中心化验室协助省局指导各局(矿)采制化技术业务工作,组织化验的统检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承担本省的特殊分析项目。在供需双方对商品煤化验结果发生异议时,代表省(区)煤炭局进行化验分析,并提出意见。  第九条 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技术责任制,安全作业制、定期检查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采制化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和业务能力,并保持相对稳定,不断提高基础理论和技术操作水平。新工人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能独立工作。  第十一条 采制化人员要熟悉和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操作规程,原始记录整洁准确,字迹清晰。化验单必须经过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准报出。  第十二条 各局矿(厂)煤质部门要经常检查采制化质量。如煤层煤样的采样位置,生产检查煤样的采样时间,商品煤采样的位置、子样个数和重量,制样粒度及其对应的重量等,每月要抽查两次,并负责将煤层煤样化验结果及时填写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第十三条 搞好科学管理。工作场所和仪器设备经常保持整洁卫生。化验室进行有害气体作业的应设通风设备,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存放,对剧毒化学试剂的存放、使用应由专人登记保管。各局矿(厂)化验室都要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和加强劳动保护,其具体办法可参照劳动部、卫生部、商业部、粮食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和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八日劳动部颁发的《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局化验室负责所属矿(厂)采制化设备的补充、更新和换代。  第十五条 搞好采制化设备仪器的维修,始终保持完好状态。局化验室设一至二人负责全局化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天平、控温仪表的校正,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六条 各局矿(厂)化验室要建立严格的仪器设备保管制度,对分析天平、热量计、热电偶高温计、胶质层测定仪、白金器皿等主要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档案卡片,准确地掌握其性能、使用和维护情况。对违章操作、保管不善的要批评,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查责任,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计量机关的规定,定期对计量仪器进行鉴定,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立即停用,经修理、鉴定合格后方准再用。第五章 煤质基础资料的整理、汇编和上报
  第十八条 各局矿(厂)化验室要有计划、有系统、全面地积累煤质分析资料,随时了解和掌握各煤层煤质变化规律,掌握煤质变化情况,做到准确及时向上级机关、用煤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煤质资料。  第十九条 各局(矿)化验室每年要做一次分矿分井分层可采煤样全分析台帐;分矿(厂)分品种商品煤全分析台帐;分矿分井分层生产煤样筛分、浮沉试验综合汇总表台帐(根据需要做多少整理多少);由省(区)局汇总,于下一年三月底前报部(一式两份)。  第二十条 各局(矿)化验室每三年进行一次煤层可采煤样、生产煤样和商品煤样的整理和汇编(汇编方法和表格见附件),并由省(区)局汇总于下一年六月底前报部(一式两份)。  第2十1">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局矿(厂)领导要支持采制化人员的工作,组织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并根据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坚持政治挂帅,严格执行国标和部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采制化任务并作出显著成绩,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采制化人员要坚持科学态度,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努力工作。对领导的错误意见,有权拒绝,对坚持原则而遭到打击报复,有权越级向上反映,对弄虚作假行为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2十3">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煤矿企业必须认真执行本方法(地方煤矿可参照执行),如有违反或阻碍本办法执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在执行本管理办法中,如有侵犯人权等违法行为者;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煤矿企业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由省(区)煤炭局批准,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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