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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2-19 生效日期: 1991-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农[1990]2519号
各区县工商局、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见京财综字〔1989〕1049号)和北京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购买统一收费票据的补充通知》(京财综〔1989〕2038号)的要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纳入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系列,现对工商局和财政局《关于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的通知》(京工商行财发字〔1989〕1号)作补充规定,并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套印北京市财政局统一收费票据专用章,无专用章的工商行政管理票据同时废止(违反市场管理处理单、罚没款收据除外)。废止的专用票据必须报市工商局行财处,派人监销。 
  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由市财政局监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印刷和管理,并对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街道、乡主办的集贸市场使用的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持“集贸市场开办许可证”到所在区、县工商局购买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专用票据的管理和收费工作,并按工商局和财政局的要求建立规章制度。 
  3、所有收费票据,必须专票专用,禁止混用,更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其他票据进行收费。 
  四、各单位购买工商专用票据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印刷成本收取工本管理费,用以冲抵垫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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