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1)林财字237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第九条提出:“适当提高集体林区和国有林区(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林区除外)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的征收标准,扩大育林基金征收范围。”经调查研究,决定作如下调整:.
育林基金:国有林区提取标准由现行的每立方米木材十元提高到十五元(按销量计算,下同);集体林区提取标准由现行的每立方米木材七元提高到十二元,增加的五元,由收购或组织采伐集体林的单位交纳大部分,从付给社队提高的林价中解决一部分,其金额由各省、自治区财政局、林业厅(局)商定。生产林副产品(如木竹制品、木耳、香菇等)所消耗的木、竹未经销售环节,过去未能征收育林基金,现按实际消耗量视同销售,按规定提取育林基金。具体征收范围,由各省、自治区财政局、林业厅(局)商定。
更改资金:国有林区提取标准,云南、陕西、西藏、甘肃等省、自治区,生产每立方米原木由现行六元五角提高到十一元五角,其他林区生产每立方米原木由现行五元提高到十元。集体林区提取标准由现行生产每立方米原木五元提高到十元。
小规格材和薪炭材,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每立方米各提取五元。
以上标准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要认真加强两项基金的管理,管好用好,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注意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当年采伐的迹地,翌年要完成造林,不准再留下欠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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