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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录音、录像和摄影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5-14 生效日期: 1982-05-14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安徽省司法厅:  你厅皖司发律(82)21号请示报告悉。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录音、录像和摄影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律师出庭,应当通过庭审来了解的案情和庭审中听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和陈述,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毋需进行录音、录像和摄影。如因总结律师工作经验或者开展法制宣传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借用或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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