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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渔业船舶参加商业性运输的检验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9-04 生效日期: 1984-09-04
发布部门: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渔业船舶检验局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84]船河字314号《关于对“渔业船舶参加商业性运输的检验归属问题函”的答复》,各地已在执行。为避免对该文的理解不一致而产生新的矛盾,现就渔业船舶参加商业性运输的检验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各地船检部门(包括船检局各直属办事处、站,各渔船检验部门,各地方船检部门)遵照执行。  一、为适应国家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及航运事业发展的需要,船检工作的各个方面正在逐步深入改革。关于全国船检工作的分工问题,尚需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解决。在新的分工改革方案尚未确定之前,仍应按过去两部联合签发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验船部门不得任意改变。各地绘船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如确有名需解决的问题,可分别报送两局,以便尽快协商解决。.
  二、渔业船舶参加商业性运输时,只有当船舶从事该项运输而要求船舶具有的适航条件超出了该船证书的容许范围,或者该船证书的有效期届满时,才需申请临时检验,并按下列原则办理。同时临时检验的签证有效期除因彤舶技术状况的限制外,应与原证书有效期相同。
  1.船舶所运输的货物,其收货单位和发货单位都不属于水产系统的单位,且该船又不停靠在以渔业为主的港口码头时,应向交通系统的船检部门申请临时检验;
  2.船舶所运输的货物,其收货单位和发货单位,有一方是水产系统的单位时,应向渔船险验部门申请临时检验。
  三、当前,有些验船单位和验船人员工作作风不够端正,他们不注意和地方、厂方同心协力去解决船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树立真正为船东、船厂服务的思想;还有随意扣船、罚款、乱收捡验费、以权谋私等现象存在。这些般检作风问题,必须引起各级船检部门的高度重视,并立即予以纠正。
  四、以前各部门所发文件,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仅涉及渔业船舶参加商业性运输时的检验临时分工问题。
  198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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