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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公安干警实行值勤岗位津贴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2-05 生效日期: 1987-02-05
发布部门: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发布文号: 劳人薪[1987]9号
 
关于公安干警实行值勤岗位津贴问题,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
  一、市(含直辖市、省辖市)、县级公安部门的治安、侦察、交通、看守(含行署以上看守)干警和国家安全部门(含执行市、县国家安全机关双重职能的行署、省级机构)的反间谍、情报、技术安全干警,以及司法部门劳改、劳教单位和强留场所在队以下单位工作的干警,在他们值勤、办案时,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每人每天五角;市(台直辖市、省辖市)、县级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合执行市、县国家安全机关双重职能的行署、省级机构)以及在劳改、劳教单位和强留场所所部参加值勤、办案的其他干警,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每人每天四角;行署、省级以上公安、安全和劳改劳教机关中,参加一线值勤、办案的干警,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每人每天三角。 
  不参加值(备)勤、办案的干警,不得享受值勤岗位津贴。 
  二、公安部门的交通民警和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的干警及司法部门劳改、劳教单位的干警,实行上述值勤岗位津贴后,原来按照(1981)公发(劳)95号、174号、(3)公发(治)90号和(84)公发(审)116号文件试行的岗位津贴,即予取消,不再重复享受。 
  三、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由县以上公安、安全、司法机关按值勤人员值勤日数造册,按月发放。因病、因事请假缺勤或脱产学习未值勤的,应按回扣发值勤岗位津贴。 
  四、一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自行解决。 
  五、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部门所属企业中,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公安局(处)或公安派出所干警,是否实行上述值勤岗位津贴,由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如果实行,所需经费从企业留利中的奖励基金中列支。 
  六、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各级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此规定执行,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值勤岗位津贴标准,并要严格考勤,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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