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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对放开商品实行企业定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22 生效日期: 1992-07-22
发布部门: 商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92>商财<价>字第169号
  目前,除少部分商品价格仍由国家管理以外,大部分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已经放开,基本上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定价为主体的新的价格运行机制。为了促使放开的商品价格真正放开,并做到放而有序、活而不乱,使企业能够真正运用价格手段,搞活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现对放开商品实行企业定价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放开的商品价格,即国家政策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而由企业定价的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对放开价格的商品要充分运用价值规律,根据产销和市场供求变化,随行就市,由经营企业自主制定或调整价格,不受行政部门过去有关规定的限制。除国家另有明文规定外,行政主管部门对放开的价格不应进行干预。 
  二、对放开价格的商品,在商业流通各道环节,批零企业均以进货价格为计价基础,加强售前核算,顺加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应纳税金和利润,制定市场可销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过去规定的批发企业之间的“倒扣”供货作价办法应予废止,经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批量作价、协商作价等多种灵活作价形式。 
  三、为简化计价手续,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把顺加作价中包括的费用、税金和利润换算为加价率。各类商品在不同流环节加价率的大小,要根据市场供求、商品特点和企业经营等情况具体确定。加价率既要保持相对稳定,也要根据可变因素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要合理制定和灵活运用各种差价。各类商品的进销差价、地区差价、批零差价、质量差价、季节差价等,要有利于扩大企业经营、市场竞争、货畅其流和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依照不同市场的产销、供求和企业经营情况,宜大则大,宜小则小,不受过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种差价率的限制。 
  五、对放开的商品价格,不能放任自流。要本着“政府放权、企业管严、放而有度、活而有序”的原则,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价格审批制度、价格协调制度、价格监督检查制度等价格规则。根据情况的变化,应逐步取消三色价签,实行一色明码标价制度。要做到定价有依据、调价有程序、执行有规章、管理有制度。 
  六、要推行行业协议价格。对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价值较高、市场反映敏感的主要商品价格,通过行业协议价格形式,由企业共同制定一定时间内、本地区、本行业大体一致的价格水平,行业内企业互相制约遵照执行,以利于协调产、销之间关系,保持价格相对稳定,避免盲目涨价或降价,有利于生产发展和商业经营。 
  七、要掌握市场行情,研究定价策略。调查了解市场,掌握商品供求和价格信息,预测价格变动趋势,以市场为导向,及时制定或调整价格。根据不同商品在售前、售中的市场供求变化和消费者购买特点,结合企业的经营目标,采取不同的定价原则和策略,实行多种价格形式,活价促销,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 
  八、经营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物价工作的领导。价格放开后,企业物价工作任务加重,难度增大了,企业要重视物价工作和加强价格管理。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企业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稳定和培训物价干部,支持物价人员深入市场,参与各种业务活动,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敢用、会用、用足企业的定价权,为扩大经营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九、各级商业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物价工作的指导。要密切注视市场价格变化趋势,开展调查研究,发展问题,及时报告。为企业提供政策和市场价格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合理制定价格,帮助建立健全价格规章制度,组织协调主要商品价格,研究解决存在问题,促使价格更好放开搞活,在价格政策上为企业创造宽松和平等的竞争条件。 
  各地可结合上述原则意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具体的价格指导意见,并请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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