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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1 生效日期: 1999-08-11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精神,为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清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不良债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乡村两级(乡镇政府、村委会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顾本地农村经济发展现实状况,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盲目向单位、个人举债,使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大量增加。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增加的原因很多,主要是有些乡镇政企不分,权责不清,盲目兴办企业举债,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有的地方搞“达标”,讲“政绩”,迫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有的地方乡镇机构臃肿,冗员多,支出大,被迫大量举债等等。这些问题加重了乡镇财政和农民负担,引起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已成为严重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任其蔓延,不仅会拖垮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且会扰乱农村经济秩序,影响农村基层政权巩固。因此,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对于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质量,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精心组织,全面清查乡村两级债务 
  为了摸清乡村两级债务状况,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为处理已经形成的债务、遏制不良债务的增加奠定基础,各地要在今年对1998年底以前乡村两级自身的各种债务、债权和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进行一次全面彻底地清查。乡(镇)办和村办企业经营性债务、债权暂不列入清查范围。 
  清查工作以乡(镇)村自查为主,县级农业、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和指导,并联合进行抽查。要把清查和处理分开,采取先清查、后处理的办法。清查的方法和步骤按照《河南省清查乡村两级债务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三、积极稳妥地处理已形成的债权债务 
  对已形成的乡村债务,要在清查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主要途径,分类进行处理:对于乡村两级自身的各种债务,各地要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催收单位和个人所欠乡村的款项,用收回的欠款偿还债务。债权单位已撤销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债务,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对于以乡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接收企业负责偿还;企业已关、停的,要拍卖其财产,用于抵债。 
  化解乡村债务要依法办事,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维护农民群众和债权人利益。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妥善处理清理乡村债务与整顿农村金融秩序的关系。要结合整顿农村金融秩序,坚决打击农村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国家规定高息借贷的行为,国家不予保护。乡村两级要把1996年以来的高利借(贷)款逐笔登记。对放高利贷从中牟利的单位、个人,要逐一排查,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二是妥善处理清理乡村债务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不得将乡镇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向农民摊派。对于农民群众欠缴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要区别对待,其中合理的,应当帮助群众发展生产,制订计划,逐步清缴;不合理的,要坚决取消,不再缴纳。三是妥善处理清理乡村债务与稳定农村经济秩序的关系。既要注意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能因此影响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对一时难以偿还的债务,要帮助乡村两级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逐步偿还。 
  四、完善制度,坚决制止新的不良债务继续增加 
  今后,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只宜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单位、个人借款必须十分慎重。为防止新的不良债务继续增加,要建立健全借(贷)款、集体资产、财务公开管理和干部任期、离任审计等制度。 
  (一)借(贷)款管理制度。乡镇政府一律不准直接办企业,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乡村两级不得为完成交费和摊派任务而借债、垫款,也不得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上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乡(镇)村举办公益事业,必须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经营项目,确需借(贷)款的,必须按程序进行。村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乡(镇)必须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借(贷)款数额较大的,必须由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二)资产管理制度。加强乡村两级集体资产管理,是制止新的不良债务增加的关键措施。乡镇政府要坚决精简超编人员,清退自行招聘人员,下决心减少开支。从严控制村定额补贴干部的人数和补贴标准,村干部可实行交叉兼职。严格控制乡(镇)村管理费和招待费开支,禁止大吃大喝。要围绕债务、债权两方面,强化管理措施。对于较大数额的借入资金可实行专项管理。出售、转让集体资产时,必须经过拍卖或评估程序。集体资产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县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体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财务公开制度。各地要按照农业部、监察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的要求做好财务公开工作。债务、债权的管理必须纳入财务公开制度。制度不完善的,要对其制度做必要的补充修订。今年,要把债务、债权的清查情况作为财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四)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县级审计、农业部门要分别组织好对乡镇财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的专项审计工作,严格执行乡(镇)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对乡镇干部的审计由审计部门负责,对村组干部的审计由农经部门负责。对现有的乡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进行完善修改,补充有关债务、债权责任的内容。任期审计工作分年度进行,一年一审。离任审计要针对乡村两级领导干部整个任期内的债务、债权责任进行,对造成不良债务数额巨大并负有责任的干部,要向组织人事部门及时通报情况。 
  要把乡村两级债务的增减作为考核乡(镇)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盲目大量举债营造所谓“政绩”的干部,既不得提拔重用,也不得让其留下债务异地做官。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挪用借(贷)款进行奢侈消费的,要令其将花费的费用退回用于还债,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对清理不良债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当前乡村两级负债数量大,涉及面广,增长速度快,而且还在蔓延。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把清查、处理不良债务,制止不良债务增加作为1999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要以农业部门为主,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为保证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乡村两级债务清理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 
  乡村两级要按照农业部制定的报表格式,如实填报数据和反映问题,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报。对未按规定进行债务清查或走过场的,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虚报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债务清理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各市地政府要在今年年底前,将乡村两级债务的清查、处理和制止不良债务增加的有关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同时抄送省农业厅。 
  附件:河南省清查乡村两级债务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精神和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的通知》(农经发〔1999〕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清查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查债务的目的 
  清查乡村两级债务的目的是:全面摸清乡村两级债务状况,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为消化解决业已形成的债务、遏制不良债务的增加奠定基础,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保持农村社会稳定,进一步提高集体资产的质量,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的运营机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二、清查债务的范围与内容 
  清查乡村两级债务的范围是:乡村两级的各种债权债务。乡级包括乡(镇)政府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含乡镇供销社和农村信用社);村级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办和村办企业经营性债务、债权暂不列入清查范围。 
  清查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内容是:1998年12月31日以前乡村两级自身的各种债务、债权和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 
  三、清查债务的方法和步骤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农业部《通知》要求,清理债务工作应把清查和处理分开,采取先清查、后处理的办法。具体清查方法参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中债权、债务清查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次清查工作,自1999年8月开始,1999年10月底前结束。1998年12月31日为债务清查的时间点。清查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宣传发动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本方案拟定本地实施细则;安排部署;印制债务清查报表;编印培训教材,培训债务清查工作人员。 
  (二)清查试点 
  各市地选择问题较多的地方进行试点。试点工作主要是深入摸清情况,探索报表的填制程序和方法。目的在于总结经验,指导全面工作。 
  (三)乡村自查 
  乡村两级债务清查以乡(镇)、村自查为主。各乡(镇)、村都要成立自查小组,乡(镇)自查小组由乡(镇)主要领导负责,抽调乡财政所和农经站等单位人员,并吸收各村的主要负责人参加;村自查小组由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组成。清查工作要以会计帐册为依据,帐内帐外相结合,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要重点清查。村民小组的债务、债权包括在村级,其清查结果由村级汇总。各县(市、区)要组织人员巡回检查,随时解决自查中的问题。 
  (四)公布清查结果 
  乡村自查工作结束后,村级要按照清查项目,向村民逐项公布。乡镇清查中,凡涉及村级债权、债务的,要在所涉及村的干部、群众中进行公布。在公布清查结果时,要结合当地的情况,向群众讲明债务、债权形成的原因和清理债务的有关政策。公布清查结果之后,要针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复查。清查结果经群众认可后,村级《报表》由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干部分别签字,乡级《报表》由乡镇主要负责人和村干部代表分别签字,方可汇总上报。债权、债务清查的有关指标要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中的有关指标相协调。 
  (五)抽查监督 
  在乡村自查的基础上,县级政府或债务清查领导机构要组织农业、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抽查验收。县级对乡级的抽查面不低于50%。村级的抽查验收以乡级为主,县级对村级的抽查要结合当地情况进行,抽查面不低于10%。市地也要抽查一部分乡村,每个市地不少于5个乡(镇)、20个村。对自查不彻底或清查结果未进行公布的单位,要责成其重查并公布。 
  (六)报表汇总 
  自查、抽查工作结束后,清查报表要逐级汇总上报。各市地要在10月15日前将汇总报表上报省农业厅。同时上报清查工作总结和报表分析。清查报表格式及填表说明由省农业厅另文下发。 
  四、债务清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这次债务清查工作要按国家的有关文件和本方案的规定进行,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报表格式、统一培训教材。 
  (二)要通过债务清查,理顺五个方面的关系:一是乡(镇)、村、组三级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三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家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四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五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所属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在清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当地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密切配合,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解决问题。必要时要请示上级农业部门。 
  (四)要通过清查,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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