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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对外筹资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1-05 生效日期: 1990-01-0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
  去年下半年以来,在国际上借用中长期商业贷款十分困难,贷款利率和成本普遍提高。为此,在当前对外筹资形势十分不利的情况下,国内借款单位必须统一认识,一致对外。根据中央五中全会关于加强外债的统一管理的精神,为防止多头对外,控制借款成本,避免借用高利贷,现对近期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暂作如下规定: 
  一、除国家已确定的十个对外筹资窗口以及专业银行总行外,其他金融机构及国营企业近期内暂停对外借款询价。如因特殊情况,需向外询价,应事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和管理仍按国务院国发[1989]6号文及国家外汇管理局(89)汇管条字第228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为抑制对外筹资成本,近期内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市场利率水平严格控制对外筹资条件。 
  三、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国发[1986]83号文中的有关借用外债、谁借谁还的原则,明确和加强偿债责任,国家债由国家还,地方债由地方还,公司债由公司还。九十年代,我国将进入偿债高峰。保证按期偿还外债,维护对外信誉,是我国外债管理的重要原则,尤其在当前我们更应重视做好偿债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及借款单位务必做好一九九○年还本付息的准备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各地外汇管理分局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对外还本付息工作,并将情况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 
  四、为保证借款单位按期对外还本付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用调剂外汇偿还对外借款本息。 
  五、对短期外债实行余额管理。严格控制将短期债务用于长期投资,不能因为目前借不到中长期贷款而盲目借入短期外债。特别是新建项目,不得借用短期外债的代长期资金。短期外债更不能用于股本投资。如有特殊情况,需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以上请严格掌握,并通知所辖金融机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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