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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和垫付贷款期限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08 生效日期: 1997-08-08
发布部门: 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文号: 农发行字(1997)198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全国粮食购销工作会议精神和近期在收购贷款利率执行中反映出的问题,现对粮棉油收购贷款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总行《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率政策的通知》(农发行字〔1997〕43号)明确规定: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执行年利率9.18%。现再次重申:无论是定购粮还是议购粮,贷款利率一律执行年利率9.18%。凡是执行有误的,必须立即纠正。以前因执行政策有误,多收或少收企业的利息不再退补。 
 
  二、为财政、企业垫付临时不到位资金而发放的贷款,期限由3个月调整为6个月,其贷款执行年利率9.18%。贷款到期后,确不能归还的,经开户银行根据库贷挂钩原则审查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不再加收利息。 
 
  三、各级行要认真学习总行下发的利率文件,掌握政策规定,对不明确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行请示,不得擅自变更利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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