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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野生动物或者基人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如何执行的请示》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2-17 生效日期: 1992-12-17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1992]第394号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野生动物或者基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如何执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下:
一、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对于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普遍适用。经营单位不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和经营方式内开展经营活动,而且还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二、企业法人的名称不仅具有识别意义,而且还具有提示意义。消费者通常以对企业名称的识虽,了解企业的经营特点(即经营范围),但企业名称与经营范围并非完全吻合,也不可能形成严格的对应关系。只要企业的经营活动未超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就不能视其超越经营范围。但企业经营行为如果违反了国家其他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照国家规定进行检查处理。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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