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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批准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等十二家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国内设立办事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2-29 生效日期: 1992-12-29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函〔1992〕487号
 
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司法厅(局): .
  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法律事务的交流,扩大对外开放,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允许少量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作为试点。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等十二家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分别提出了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设立办事处的申请。根据《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的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司发〔1992〕004号〕,经研究,批准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等十二家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名单附后)。请你们依法加强管理,协助有关部门为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常驻人员办理入出境、签证、居留、自用物品、办公用品进口等事宜,搞好此项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向部反映。 
  附:首批批准十二家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名单 
 
  附件: 
 
 
首批批准十二家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名单 
 
  在北京设立办事处: 
  1.(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 
  2.(法国)欧洲阿达姆斯联合律师事务所 
  3.(英国)邓何贝王国际法律事务所 
  4.(香港)廖绮云律师事务所 
  5.(英国)路卫德邻律师事务所 
  在上海设立办事处: 
  1.(香港)张叶司徒陈律师事务所 
  2.(香港)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 
  3.(香港)李建国方和律师事务所 
  4.(香港)梁廷锵文达良律师事务所 
  在广州设立办事处: 
  1.(香港)何耀棣律师事务所 
  2.(香港)吴少鹏律师事务所 
  3.(香港)黎锦文李孟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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