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化工部、商业部关于春耕期间深入开展农用生产资料“打假”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3-02 生效日期: 1993-03-02
发布部门: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化工部商业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打假”办公室、技术 监督(标准计量)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畜牧、农机、饲料)厅(局、办)、化工厅(局、总公司)、供销合作社: .
  近年来,假冒伪劣农药、化肥、饲料、种子、种畜禽和农机零配件等坑农害农恶性事件屡有发生,目前仍有发展的趋势。据全国各地的统计,群众举报、上访、投诉的假冒伪劣案件中,农用生产资料约占三分之一,致使农田大面积受害,农作物绝产绝收、畜牧业减产;部分地区的农民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由此引发农民上访告状,成为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假冒伪劣农用生产资料量大面广、危害严重,现已成为发展农业生产的一大公害。江泽民总书记最近指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一年之计在于春,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确保农牧业增产增收,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打假”办和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化工、商业及其他生产主管部门,在春耕期间采取有力措施,把查处假冒伪劣农药、化肥、饲料、种子、种畜禽和农机零配件列为“打假”工作的突出重点,坚决查处和打击。各地农业生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农用生产资料的管理、生产经营部门做好春耕农用生产资料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技术监督部门要主动会同当地的有关部门做好春耕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检验和查处工作,防止假冒伪劣农用生产资料危害农业生产。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农用生产资料市场的整顿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违法行为,为农牧业生产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各新闻媒介要及时揭露坑农害农事件,特别对那些不顾大局、见利忘义的地方保护主义及其纵容、包庇假冒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经销者,要进行曝光。 
  四.各级商业部门要坚持通过正常渠道,购销优质、合格的农用生产资料,各农业科技部门要帮助、指导农民使用优良品种,鉴别假冒伪劣商品,做好农业技术服务工作。 
  五.春耕前,各地要从用户反映强烈、市场需求量大的农机维修配件质量入手,严厉查处农机维修配件生产中以旧充新、以次充好,以及配件经销中质次价高、进货渠道不明、无厂名、厂址的商品,严厉打击假冒农用生产资料商标的行为,强化对农机零配件生产、经销的监督管理。 br>.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