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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人民警察病故证明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1-09 生效日期: 1995-01-09
发布部门: 民政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多年来,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直使用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证明书,这种名实不符的作法给抚恤和管理工作带来了不便。为加强对牺牲、病故证明书的规范化管理,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我们本着庄重、便于保存的原则,设计并印制了《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人民警察病故证明书》(式样附后),现已发检察、法院、公安、安全、司法机关和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部门的公安机关。现将使用说明通知如下:
  一、证明书发放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规定,实行警衔制度的人民警察。
  二、行政编制人民警察由死者所在县级以上单位填写因公牺牲或病故通知书,发往死者家属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因公牺牲或病故证明书由死者所在县级以上单位填写,并负责发给其家属。
  非行政编制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证明书和通知书由死者所在县级以上单位填写,并负责将因公牺牲或病故证明书发给其家属,将因公牺牲或病故通知书转交本单位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按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附: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存根人民警察因公牺牲通知书
字第号
于年月日在牺牲。其县(市、区)请按规定发给家属一机关___(盖章)
年月日
发抚恤金的单位存查
共和国民政部统一印制
明:
行政编制人民警察因公
书发送机关填写家属
县(市、区)民政局
非行政编制人民警察因
知书发送机关填写本
抚恤金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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