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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代管无主房地代管期限的起算问题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5-01-15 生效日期: 1955-01-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市府秘书厅财字第12号
 
  无主产一经公告代管,而业主不在公告期内前来申请登记或证件不足者,按照原《处理城区无主房地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期满即应视为确定代管。未经公告者,因事先并未宣布代管,则由实际之日起算比较合理,因之按如下规定处理: .
  1.凡已经公告者,自公告期满之日起算; 
  2.未经公告者,自实际代管日起算;征用者,自征用之日起算。 
  上项房地产代管期均为三年,期满即列为公产。 
 
 
195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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