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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接管私房工作中几个急迫性问题处理原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7-01-16 生效日期: 1967-01-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67]房管孔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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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近郊各区局、直属处: 
  关于接管私房工作中的一些急迫性的问题,经请示市人委谢北一同志同意暂按以下原则处理,作为内部掌握执行。 
  1.已将房屋交给国家统一管理的房主其现住房屋一律维持现状不动。 
  2.房主被撵走,现搬迁回京需要安置的应予安置。原住房未另行分配的,可以回原房;原住房已另行分配的,另以其他房屋安置。但房主是资本家的,其安置用房应不超过当地劳动人民一般居住水平;房主是地富反坏右的,由房管部门酌情处理,不一定回原房。 
  3.农村人民公社社员交出的自住和出租房屋(不包括在本公社范围外的)应予退还。但其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公平合理,由主客协商议定,不得超过本市私房租金标准;并且不许撵住户搬家,公社要教育社员自觉遵守。 
  关于有些大量房屋出租的,应请农村贫下中农文化革命委员会研究考虑。 
  4.除地富反坏右及资本家外,一般房主要求收回自住房屋的,可以退还,如原房已作调整的,可暂不处理,但应设法使房主有房可住。 
  以上各点,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特此通知。 
 
 
196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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