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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财贸组关于财贸部门承租房管局统管的房屋中危险房屋翻建后产权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5-04-11 生效日期: 1975-04-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财贸组
发布文号: [75]京建字第047号 、[75]京
 
市房管局、规划、一商、二商、粮食、二服、财税局、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城近郊区革委会财贸、城建组: .
  为了加速财贸危险房屋翻改建工作,做好市场供应,合理解决财贸部门承租房管局统管房屋中的危险房屋翻建后的产权问题,根据市革委会计划组、工交城建组、财贸组一九七二年四月十四日通知精神,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财贸部门承租房管局统管的房屋,确属危险,需要翻建的,房管部门应按统一标准予以翻建,以保证人身安全和市场供应。如房管部门因工力、材料、投资等困难不能立即翻建的,可由财贸部门自行翻建。 
  翻建危险房屋,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区房管局审批,如遇外侨产、教会产、代管产,须经市房管局审批。使用单位接到房管部门批准通知后,方能动工。 
  二、财贸部门自行翻建房屋,如使用单位系全民所有制,原房产权即划归财贸部门所有。使用单位如系集体所有制,在国家和集体不能互相平调的原则下,其产权处理,一是房管部门按翻建标准拨款、拨料,由集体企业组织施工,房屋建成后产权仍归房管部门所有,按新建房屋订租。二是使用单位易地另建同等面积的房屋与原房交换,新旧房屋的差价由房管部门负担;如使用单位易地另建有困难时,可按翻建标准拨款、拨料,由房管部门统一安排建房。 
  三、财贸部门自行翻建时,涉及到少量非危险房屋,或因结构相连,或因业务及规划需要,与房管部门协商后,可一并拆除,其产权亦按第二条处理。 
  四、财贸部门无论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凡拆除代管产、文革产、经租产、外侨产、教会产,需根据房管部门的估价,将价款拨付所在区房管部门专户储存。落实房屋政策时,如有遗留问题,房管部门协助财贸部门共同处理。 
  拆除外侨产、教会产,还需分别经市革委会外事组、民政局批准,并拍照备查。 
  五、财贸部门拆除房管部门统管房屋,其旧料应一律就地交当地房管部门统一用于房屋修缮。 
  六、以上意见,如与过去文件规定有抵触的,请按此文件精神执行。在执行中遇到新的问题解决不了时,由各区逐级上报,研究后再作补充。 
 
 
197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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