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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大型医用设备、贵重医用材料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4 生效日期: 1998-12-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医疗单位: 
  为了进一步适应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克服浪费,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政发(97)第9号“关于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通知”精神及有关管理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公费医疗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以下简称“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是指应用具有高技术、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进行诊断、治疗,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检查、治疗项目。 
  二、列入“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设备: 
  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 
  超声诊断设备(彩色多普勒仪) 
  医用直线加速器 
  因病情需要,使用上列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查、治疗的费用(含经批准列入报销范围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项目),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政发(97)第9号“个人负担比例应适当高于一般检查、治疗费的负担比例”精神,个人需负担所需费用的20%,退休减半,离休干部、老红军、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个人不负担。 
  三、列入“大型医用设备部分报销范围”的设备: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指:伽玛刀(r-刀)〕 
  〔Stereostatic Radio Therapeutic(r-Knife)〕 
  考虑本市的实际情况,限在天坛医院使用治疗颅内深部、小的实质性病变(限3cm以下),包括颅内动静脉畸形的伽玛刀治疗费用,公费医疗经费报销所需费用的60%,凡在适应症范围内的病人进行伽玛刀治疗,由经治医生填写“贵重医用设备及材料检查、治疗审批表”,家属签字后按公费医疗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所发生的伽玛刀费用可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四、暂不列入“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设备: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指:爱克司刀(X-刀)〕 
  〔Stereostatic Radio Therapeutic(X-Knife)〕 
  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 
  电子束CT(Electron Beam CT) 
  〔又称:超高速CT(Ultrafast UFCT)〕 
  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 
  微电极导向立体定向术设备 
  五、在检查、治疗项目中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500元)的医用材料属贵重医用材料,使用贵重医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公费医疗经费报销所发生费用的50%(吻合器只限食道、直肠吻合术)。使用贵重医用材料需由经治医生填写“贵重医用设备及材料检查、治疗审批表”,家属签字,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批备案后,方可按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报销。 
  六、为加强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凡用于公费医疗检查、治疗项目的大型医用设备,均应按照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必须具备“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及“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七、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已开展的可报销和部分报销范围的现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在99年3月31日前进行登记申报,填写“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三证”复印件,经所在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认定后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备案,逾期未经审定的上述大型医用设备不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八、凡使用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外的诊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除按规定办理“三证”外,还必须填写“公费医疗新增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申报表”一式三份,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经公费医疗专家委员会论证同意后方可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否则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九、各医疗单位要加强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制定相应的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审批办法,严格掌握检查、治疗的临床指征,合理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加强人员的定期培训,接受各级卫生行政、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各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要制定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对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管理力度。 
  凡违反公费医疗规定及达不到质量要求所发生的检查、治疗费,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应一律拒付,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资格。 
  十一、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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