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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省经委、省电力局关于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8-25 生效日期: 1982-08-25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印发各地。现将山东省经委、山东省电力工业局拟订的《关于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至于取消部分优待电价问题,将另行通知。 .
 
 
山东经济委员会 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实行计划用电 
 
 
包干的意见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82]78号文批转的《水利电力部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现结合山东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国家计划发、供电 
  1.电力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发电计划,安全、稳定、均衡地发、供电,千方百计降低燃料消耗,降低线损,降低成本,保证发、供电质量,并切实加强运行调度管理,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按计划进行设备检修,严禁拼设备、超用燃料、超发超供电力。 
  2.燃料供应和运输部门要保证按计划均衡供应发电燃料,尤其在资源和运力不足的情况下,要优先保证发电燃料的供应和调运。电力部门从局到厂都要组织专门班子抓燃料调运,省局要有一名副局长负责,靠上去抓好燃料的调运工作,以确保按旬、按月完成燃料供应计划。 
  二、各地、市实行计划用电包干 
  1.电力部门要按月提出分地、市、供电区的电力供应方案,经省经委审查同意后,由省三电办公室下达执行。 
  2.各地、市和供电区,对省分配的供电指标实行包干使用。在分配电力时,首先应保证国家下达计划内的产品、产量的用电。在缺电情况下,应优先安排农业排灌、口粮加工、消费品生产、能源、交通运输、建材、市政生活、出口军品和国家计划内出口产品的用电。对省分配给重点企业的用电指标,各地市不得随意变更。各地、市每月的电力分配方案,要在当月五日前报省三电办公室。 
  3.省电力部门和三电办公室要协助省经委做好计划用电的具体工作。要坚持谁超限谁,不超不限,超用扣还,节约归己的原则,实行按日考核电量、负荷,五日结算,前超后还。要认真做好调荷避峰用电工作,安排好用电顺序,尽一切可能做到限电不拉路,停户不停线充分发挥有限电力的作用。各地市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用电,也要根据上述原则严加管理。要努力提高负荷率,凡完不成负荷率计划指标的要酌情扣减下月用电指标。 
  4.抓紧安装电力定量器,做好定量器的维护运行管理工作。对各地、市单电源供电的要全部安装定量器,对多电源地区也要做好工作,有计划地安装综合定量器;各地市对县和厂矿企业也都要安装电力定量器。对具备安装定量器条件而拒不安装的企业和单位,可减供或停止供电。对农灌、农副加工和农村照明用电推行三条线、三块表的供电办法,实行分类计量,分线定时供电。 
  5.新用电户审批权限按省府[1981]15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用电负荷一百千瓦以上者,由地市“三电办”汇总,提出意见,报省“三电办”审批;用电负荷一百千瓦以下者,在总电量、负荷不增加的情况下,由地市“三电办”审批,并报省“三电办”备案。未经审批的单位,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三、实行择优供电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节约用电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二号)和《山东省节约用电实施细则》,努力搞好节约用电,优先安排质量高、能耗少、成本低、适销对路产品的用电。对能耗高、质量差、亏损大、产品滞销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凡已决定关停的企业要停止供电。 
  四、限制耗能高的六种产品的生产 
  对铁合金、商品电石、电解铝、电炉钢锭、生铁和黄磷等六种产品,凡经国家批准下达生产计划的企业,要根据国家产量计划生产,并按照平均先进电耗核定定额,确定全年用电量,一次下达,分季、分月调整,用完停止供电。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超计划生产。上述六种耗能高的产品,未经批准严禁出口。各地市供电部门每月上旬将上月本地区生产上述六种产品的企业的产量、分配电量、实用电量、分配负荷、实际最高负荷报省电力局。 
  五、加强电网调度纪律 
  为保证电网安全、经济、合理运行,必须对电网实行集中统一调度。各地区、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出发,切实做好计划用电工作,大力支持电网的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地、市供电部门要按照电网的要求安装低周波、低电压自动减载装置,按规定数值投入运行,编制并逐年修订事故拉闸序位,由当地经委批准执行,报省电力局备案。 
  严格调度纪律,杜绝因超负荷而造成电网低周低电压运行。各地区、部门和企业,都要顾全大局,自觉维护电网安全,若出现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应主动采取措施自行把电限下来,不要等待电网拉闸限电;电网调度部门被迫拉闸限电时,应预先发出警告,各有关部门要予以配合。由于拉闸限电造成的损失,由超用地区及单位负责。电力部门要牢固树立为生产、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以高度的责任感搞好安全发供电,若发生异常情况必须限电时,应尽可能预先发出限电通知(事故情况例外)。未发生异常情况,不得随意拉闸、限电。因电力部门责任未按计划供电时,事后应予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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