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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五四奖章”获得者应享受有关待遇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3-30 生效日期: 1989-03-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五四奖章”是由共青团北京市委颁发的全市青年中的最高荣誉奖章,每年颁发一次,每次不超过三十枚。“五四奖章”获得者是各条战线上突出的青年模范人物,这项表彰在青年中倡导了奋斗与奉献的时代精神,促进了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为了进一步鼓励先进,创造有利于青年先进模范人物产生的社会环境,经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共青团北京市委研究决定,“五四奖章”获得者享有以下待遇: .
  一、给予一次性奖励。从市政府每年拨给团市委专项奖励基金中发给。 
  二、在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升学考试时,优先照顾两个分数段。 
  三、在休假、疗养、分房等方面,各单位应给予优先照顾。 
  四、建议晋升一级工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每年千分之二的晋级指标中优先考虑,企业从每年的晋级指标中优先考虑。 
  希望各单位根据本地区、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加以落实。并且做好对青年模范人物的宣传,使他们成为广大青年学习的楷模,激励广大青年为首都两个文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此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其它单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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