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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征收“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5-10 生效日期: 1989-05-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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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西城、海淀区财政局、支库、市财政第五分局、市电子工业办公室: 
  根据京财工(1989)304号文《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特别消费税,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精神,现将征收“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后有关预算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根据“谁出汇谁获利”的原则,属于中央出汇部分差价形成的“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属于地方出汇部分差价形成的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全部留归市财政。 
  二、预算科目: 
  在“198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十二类“其他收入类”中,增设241款“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一个“款”级科目。 
  三、缴库办法: 
  缴纳“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使用“一般缴款书”缴库。上交中央财政的“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由企业按月上交机械电子工业部,由其转交财政部,就地缴入中央库;上交地方财政的“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由企业按月上交市财政。 
  四、国库各支库增加科目的办法 
  东城、海淀、西城支库在中央预算科目和市级预算科目中分别增加241款“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科目,该科目市级归属“209”税种,区县级不增加此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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