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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上海市“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细则》中条款更正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90-11-21 生效日期: 1990-11-2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
发布文号: 沪劳保发[1990]103号
 

各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卫生局:
  市卫生局、劳动局、财政局和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沪卫工卫(89)字第2号文关于颁发〈上海市'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细则〉中第十三条:'本细则中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因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所占用的生产和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其经费开支计入生产成本'。
  现更正如下:
  第十三条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凡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所需经费开支计入生产成本。
  第十条 '其他接触有害作业职业初诊必须凭所在单位介绍信到规定的挂钩医院就诊',更正为'其他接触有害作业职工初诊必须凭所在单位介绍信到规定的挂钩院(所)就诊'。
  本通知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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