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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7A章:植物(进口管制及病虫害控制)(费用)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207章第26条)
[1989年3月1日]
(本为1989年第35号法律公告)
第1条引称版本日期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植物(进口管制及病虫害控制)(费用)规例》。
第2条检验及植物检疫证明书的费用版本日期30/06/1997
在提出申请发给植物检疫证明书时,根据本条例第6(3)条须缴付的检验费用和在适当时发给检疫证明书的费用,须为附表1所指明的费用。
第3条出勤往申请人的处所检验植物的费用版本日期16/02/2001
根据本条例第6(4)条在申请植物检疫证明书的人的处所检验植物所须缴付的费用,为每次出勤$115。
(1994年第175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52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205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21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2号法律公告)
第4条检疫保养的费用版本日期30/06/1997
就检疫区内种植或繁殖的植物的保养,须缴付附表2指明的费用。
第5条处理植物及泥土的费用版本日期30/06/1997
根据本条例处理植物及泥土所须缴付的费用,为附表3所列的费用。
附表1检验植物的费用版本日期16/02/2001
[第2条]
项检验的性质费用$
1.活生的植物─110
不超逾5株植物170
超逾5株植物但不超逾20株植物210
超逾20株植物但不超逾50株植物210
超逾50株植物─43
(a)首50株植物
(b)其后每增加50株植物或不足50株植物
2.切花─110
不超逾10打140
超逾10打但不超逾100打140
超逾100打─11
(a)首100打
(b)其后每增加100打或不足100打
3.水生植物─120
不超逾200株植物135
超逾200株植物但不超逾2000株植物135
超逾2000株植物─18
(a)首2000株植物
(b)其后每增加2000株植物或不足2000株植物
4.作繁殖之用的鳞茎、球茎、根、块茎─110
不超逾100个125
超逾100个但不超逾1000个125
超逾1000个─18(a)首1000个
(b)其后每增加1000个或不足1000个
5.新鲜植物产品─100
不超逾50公斤155
超逾50公斤但不超逾200公斤210
超逾200公斤但不超逾500公斤265
超逾500公斤但不超逾1000公斤265
超逾1000公斤─55
(a)首1000公斤
(b)其后每增加1000公斤或不足1000公斤
6.干制植物产品─100
不超逾50公斤120
超逾50公斤但不超逾500公斤155
超逾500公斤但不超逾1000公斤155
超逾1000公斤─18
(a)首1000公斤
(b)其后每增加1000公斤或不足1000公斤
7.谷类颗粒及豆类─100
不超逾500公斤135
超逾500公斤但不超逾1000公斤155
超逾1000公斤但不超逾2000公斤155
超逾2000公斤─18
(a)首2000公斤
(b)其后每增加2000公斤或不足2000公斤
8.种子─100
不超逾10公斤135
超逾10公斤但不超逾50公斤155
超逾50公斤但不超逾200公斤155
超逾200公斤─18
(a)首200公斤
(b)其后每增加200公斤或不足200公斤
9.木材─100
不超逾1立方米120
超逾1立方米但不超逾50立方米135
超逾50立方米但不超逾100立方米135
超逾100立方米─18
(a)首100立方米
(b)其后每增加10立方米或不足10立方米
尽管有上述收费的规定,单一批的托运货物的最高收费为$1544,而根据第3条须缴付的任何费用已包括在内。
(1995年第52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205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21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2号法律公告)
附表2检疫保养的费用版本日期16/02/2001
[第4条]
项详情费用$
1.占用面积不超逾0.5平方米为期不超逾3个月的植物47
2.占用面积超逾0.5平方米为期不超逾3个月的植物─47
(a)首0.5平方米的面积
(b)其后每增加0.5平方米或不足0.5平方米的面积47
3.占用面积为期超逾3个月的植物─47
(a)首3个月(占用每0.5平方米或少于0.5平方米的面积)27
(b)其后为期每多3个月或不足3个月(占用每0.5平方米或少于0.5平方米的面积)
(1995年第52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205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21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2号法律公告)
附表3处理植物及泥土的费用版本日期16/02/2001
[第5条]
项详情费用$
1.鳞茎、球茎、根及块茎─80
不超逾1000个80
超逾1000个─60
(a)首1000个
(b)其后每增加1000个或不足1000个
2.有叶的物料─70
不超逾20件70
超逾20件─47
(a)首20件
(b)其后每增加20件或不足20件
3.种子、颖果及豆类─70
不超逾100公斤70
超逾100公斤─47
(a)首100公斤
(b)其后每增加100公斤或不足100公斤
4.泥土─35
不超逾40公斤35
超逾40公斤─27
(a)首40公斤
(b)其后每增加40公斤或不足40公斤
(1995年第52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205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21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2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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