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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3A章:电子交易(费用)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8 生效日期: 2000-02-18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18/02/2000
(第553章第49条)
[2000年2月18日]2000年第6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0年第6号法律公告)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18/02/2000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就认可的申请及认可的续期的申请须缴付的费用版本日期18/02/2000
(1)就附表第2栏指明的任何申请而言,有关申请人须缴付附表第3栏中在相对于该项申请之处列出的费用。
(2)已缴付的费用不可退回。
附表版本日期18/02/2000
[第2条]
费用
项须缴付费用的申请费用$
1.根据本条例第20(1)条提出的要求成为认可核证机关的申请15000
2.根据本条例第27(1)条提出的要求将认可核证机关的认可续期的申请15000
3.根据本条例第22(1)条提出的要求认可个别证书或认可某个别类型、类别或种类的证书的申请(而该申请是与第1或2项所指明的申请同时提出的)1500
4.根据本条例第22(1)条提出的要求认可个别证书或认可某个别类型、类别或种类的证书的申请(而该申请并不是与第1或2项所指明的申请同时提出的)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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