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1995]172号
工业园区国税局、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国税各分局、新区财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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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省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95)14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的通知》层转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专用发票的检查工作结合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交叉稽核开展。各地每月发函稽核户数不得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百分之五,稽核对象要结合日常征管工作有计划,有选择地确定,尽量扩大稽核的覆盖面,同时应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凭证)稽核检查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凭证)稽核检查记录》和《增值税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记录》(表式附后)。
(2)各地在收到异地税务机关和市局传递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单》后,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同时应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凭证)稽核检查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凭证)稽核检查记录》和《增值税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记录》(表式附后),并应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核查结果函告委托核查的税务机关和市局。
(3)各地应按季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并于每季度后10日前报市局税政一科。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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