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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20 生效日期: 1995-06-20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流[1995]85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9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委托加工已纳消费税税款是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因金银首饰已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因此,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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