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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京市平原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超采区和未超采区划定范围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09 生效日期: 1995-08-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
  为有效 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水资源,适应首都建设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依据《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地质矿产局会同市水利局等部门对本市平原区地下水资源进行了分区评价,划定了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超采区和未超采区的区域范围。市政府批准市地质矿产局等部门提出的《北京市平原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超采区和未超采区划定范围》,现予以公布,并就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平原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超采区和未超采区划定范围: 
  (一)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为:城近郊区,包括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山前平原、海淀区除山后外的大部分地区,面积1192平方公里;通县城关和摇不动水源地附近,包括通县县城及城关--土桥、摇不动--北刘各庄--宋庄,面积70平方公里。 
  (二)地下水超采区为:通县大部分地区,面积467平方公里;大兴县庞各庄、魏善庄以北地区,面积340平方公里;房山区城关--夏村--良乡--石楼地区,面积182平方公里;昌平县南口、沙河--回龙观--东三旗地区,面积152平方公里;延庆县康庄、库北东门营地区,面积58平方公里;顺义县城关--杜各庄、高丽营--张喜庄、古城--天竺和密云县城关以东、以北等地区,面积199平方公里。 
  (三)地下水未超采区为:怀柔县、平谷县平原地区,密云县、顺义县、昌平县和延庆县的大部分平原地区,大兴县和通县南部地区以及房山区北拒马河沿岸地区,面积3868平方公里。 
  二、《北京市平原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超采区和未超采区划定范围》(以下简称《划定范围》),是制定全市地下水资源开采计划和审批取用地下水的依据,具有法定约束力。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首都是一个严重缺水的城市,进一步增强保护水资源的意识,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依据市政府公布的《划定范围》,切实加强对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取用地下水实行分区审批。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凿机井和更新自备井事项,应当根据《划定范围》及地下水资源总量和水质情况进行审查。其中,对拟取用基岩地下水3000立方米/日以上或第四系地下水5000立方米/日以上的建设项目,水质复杂及取水难度大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还应当以市地质矿产部门出具的对供水水文地质详查或勘探报告的审核文件为依据进行审查。市地质矿产部门参与对开凿机井和取水量的审批及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拟取用基岩地下水3000立方米/日以上或第四系地下水5000立方米/日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划定范围》,向市地质矿产部门报送规范的供水水文地质可行性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审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须向市地质矿产部门报送规范的供水水文地质详查或勘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审请审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市地质矿产部门在审核上述文件时,应请市水行政主管、规划管理等部门参加。建设项目竣工后,其地下水源工程须经审批部门和市地质矿产等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取水。 
  五、以后,根据本市地下水资源变动情况,由市地质矿产局会同市水利局等部门适时对平原地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超采区和未超采区范围进行调整,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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