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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我市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16 生效日期: 1995-12-16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办[1995]9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
  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我市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有关问题的请示》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我市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有关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复垦金办法》(粤府[1995]6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加强我市的耕地保护和建设,现将我市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占用农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省的规定缴纳土地垦复金。 
  占用菜地除按省的规定缴纳土地垦复金外,还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田,也应缴纳土地垦复金,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 
  二、土地垦复金的征收标准(按每平方米计算): 
  (一)广州市区(白云、黄埔、芳村、海珠、天河)内,水田、旱地、菜地25元,鱼塘、园地12元,其他土地3元。 
  (二)县级市辖区及珠江管理区内,水田、旱地、菜地20元,鱼塘、园地10元,其他土地2元。 
  三、土地垦复金的收取,在县级市辖区内的,由县级市国土部门负责收取;市区内白云区的罗岗镇、九佛镇、钟落潭镇、竹料镇、神山镇、雅瑶镇由白云区国土局负责收取,白云区其他镇和黄埔、芳村、海珠、天河区均由市国土局统一收取。收取的土地垦复金统一交同级财政部门在农行开设专户储存。 
  经批准占用农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标准缴纳土地垦复金后,凭收款单据向国土部门领取用地批准文件。 
  四、土地垦复金按省20%,市20%,县级市60%的比例分级安排使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提取3%拨给国土部门用作征收管理经费。 
  其中市统一收取市区土地垦复金按20%返回各个区安排使用。白云区有审批权的6个镇收取垦复金,按县级市的分成比例安排使用。 
  五、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项目申请免收或减收土地垦复金的,按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各级留成的土地垦复金纳入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安排使用按《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耕地垦复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国房字[1992]47号)同时废止。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经转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广州市国土局 
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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