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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23 生效日期: 1996-04-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就发[1996]103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
  现将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目前已在北京就业的外国人,凡不属于《规定》第九条所列人员,又未领取《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的,须由用人单位于5月1日至6月30日到北京市劳动局外国人就业管理处办理《就业证》申领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所列条件者终止其就业。用人单位为外国人补办《就业证》,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外商登记证;
  (二)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外国人的学历证明、简历;
  (四)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以及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像片三张;
  (五)市公安局签发的居留证。
  二、用人单位在5月1日后新聘用外国人,须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合资企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外的外国人应有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暂缺适当人选的证明;
  (二)市劳动局自受理用人单位的申请之日起审核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办理《就业证》的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应立即转发到所属单位(企业),并按《通知》的要求认真执行。
附件: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1月22日 劳京发(1996)2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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