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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发票管理所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发票管理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30 生效日期: 1996-04-30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函[1996]096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发票管理所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发票管理所会计制度(试行)》经多次征求意见并在全省征管科长会议上讨论,.
已作了补充修改,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立健全发票管理所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是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地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在今年6月底前,以地、州、市局为单位,组织所属县、市及城市分局,举办1期发票管理所财务会计业务培训班。
  二、各地、州、市、县(分)局要对机构分设时至1995年12月31日止所收取的发票工本费、管理费、税务登记费和验证费再进行一次清理,并将决算余额转入新帐。
  三、对1996年1月1日以来应收的发票工本费、管理费、税务登记费、验证费和应上缴上级支出的帐务,各地要按本规定进行调整。
  四、各地要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启用新帐簿,其中'资金平衡表'和'业务收、支、结余明细表'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其余帐簿各地自行购置。
  五、从1996年1季度起,各地应按本制度所附格式编报新的报表,原有报表及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发票管理所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统一和加强各级发票管理所的财务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发票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94)湘价费字第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家税务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二条  发票管理所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内部发票管理的基础工作,正确核算反映有关收入和费用的收支、上缴情况,实行财务监督,制止铺张浪费,防止贪污挪用,保障资产安全,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条  发票管理所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模范执行财务制度,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职权,廉洁奉公,钻研业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有关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财经纪律,保障和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条  发票管理所的资产属全民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和非法侵占。
  第五条  发票管理所实行地(州、市)县、市(包括直接批印发票的税务分局)两级独立核算,基层征收分局(所)实行报帐制核算。
  省辖市发票管理所直接对外发售发票和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单独作为一个下属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并向同级征管科编报会计报表。
  第六条  发票管理所应在银行单独开立帐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
  第七条  发票管理所应当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应使用湖南省国税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
  第八条  发票管理所对外发售的发票,应执行全省统一收费标准。
  第九条  发票管理所必须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管理费。
  第十条  发票管理费开支范围有票证工本印购费、运杂费、保管费、宣传费、临时人员工资、值班补助、票证损耗、发票管理购置费、上缴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十一条  县、市发票管理所每次支出管理费在500元以下的,由所长批准,500元以上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地、州、市发票管理所的管理费支出,每次在1000元以下的,由所长批准,1000元以上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对经核实发生的票证盘亏、短缺、损毁、报废等损失的审批程序比照前款办理。在处理时,应查明原因,对有过失的责任人员应区别情节轻重责成其承担部分或全部损失费用。
  第十二条  凡直接对外发售发票,实行报帐制核算的基层征收分局(所),应由主管的县、市国家税务局视实际情况,拨付一定的周转金。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十三条  发票管理所的固定资产是指可以长期使用而不改变其实行形态的劳动资料。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列作固定资产。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包括一年)。
  2?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
  有些同类财产,单价虽低于上述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二年以上,也应视同固定资产管理。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十四条  发票管理所应当建立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对各类固定资产,要及时编号,设立备查帐簿,记载存放地点,明确保管责任人。
  第十五条  发票管理所的固定资产不提取折旧和大修理基金,购置成本从有关上级拨款业务支出和结余基金管理费来源中开支,报废时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销帐,取得的残值收入按规定入帐。
  第十六条  全省发票管理所应按普通发票总销售收入的10%计提上交(其中上交省局5%,上交地市5%),验证费核验证收入总额的30%计提上交(其中上交省局15%,上交地市局15%),上交省局款项于季后十五日内由各地州市发票管理所集中汇交省局。
  第十七条  各地、州、市发票管理所在省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务登记证、本的,按省局规定价格进行结算。专用发票款于每季后15日内汇交省局;税务登记证结算款于领证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货款。
  第十八条  各地、州、市应上交省局的各项管理和发票等结算价款无特殊原因不按规定时间及时上交者,省局将取消其征管经费补助、征管评先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全省各级发票管理所管理费的收入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发票管理所收取的发票保证金应严格执行'发票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征管科(股)主管的税务登记费和验证费,属于征管科(股)发票管理所合署办公的由发票管理所统一核算管理,机构分设的,由征管科(股)核算管理,其开支范围和标准比照业务支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发票管理所
会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发票管理所会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票管理所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发票和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购领、结存情况,监督发票管理费、税务登记费、验证费和发票保证金的收入和支出,维护财经纪律,保证票证和各项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  发票管理所应当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强,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担任会计工作。
  第四条  发票管理所采用借贷记帐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  本制度适应于全省各级发票管理所。
第二章 会计科目
  第六条  为保证各级发票管理所核算口径的统一,必须按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开设帐户进行核算,明细科目各地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序 号  资金运用类  序 号  资金来源类
01  银行存款  21
02  现  金  22  上级拨款
03  应收款  23  应付款
04  库存票证  24  票证周转金
05  固定资产  25  固定基金
06  业务支出  26  业务收入
27  27  收支结余
28  28  结余基金
  第01号科目 银行存款
  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月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结存数。
  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登记,结出余额。月末与银行对帐单逐笔核对,如有差额须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02号科目 现 金
  本科目核算库存现金。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员根据现金收付凭证逐笔登记,并按日清点核对库存现金,做到帐款相符。
  第03号科目 应收款
  本科目核算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发生应收款业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应按结算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04号科目 库存票证
  本科目核算各种发票和税务登记证件及其它票证的印制购进、发出及结存的实际成本。印制购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领用发售时,按上月累计平均成本,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及其他票证4个种类设立单价、数量、金额合一的明细帐,并定期与库存票证一一核对。
  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库存票证的实际成本。
  第05号科目 固定资产
  本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原价。购入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结余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报废时,按原值借记'固定基金',贷记本科目。收到残值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业务收入'等科目。
  第06号科目 业务支出
  本科目核算各种业务支出或业务成本。支出或计提上交管理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库存票证'、'应付款'等有关科目,月末结转时借记'收支结余',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月末无余额。
  本科目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支出''普通发票支出''发票管理费支出''税务登记费支出''验证费支出''发票罚款支出'和'其他支出'7类设置二级明细帐和相应的三级明细帐。'其他支出'是指除前6项开支以外并与'其他收入'相对应的必要开支。
  第22号科目 上级拨款
  本科目核算上级拨入的各种补助和其它专项资金。收到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的,应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月末贷方余额反映上级拨入资金的结余数。
  第23号科目 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应付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和申请自印发票单位预付的印刷工本费。发生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业务支出'、'库存票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等款项的类别、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4号科目 票证周转金
  本科目核算本局拨付的周转金。拨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月末贷方余额为实际拨入的票证周转金数额。
  第25号科目 固定基金
  本科目核算因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而引起资金的变动情况。增加或购入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调出或报废固定资产按原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月末贷方余额与'固定资产'借方余额相等。
  第26号科目 业务收入
  本科目核算各种业务收入,收入实现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月末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支结余'科目。本科目月末无余额。
  本科目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入'、'普通发票收入'、'发票管理费收入'、'税务登记费收入'、'验证费收入'、'发票罚款收入'和'其他收入'7类设置二级明细帐。'其他收入'指除上述前6项以外的各种收入,包括销售其他票证、银行存款利息、票证溢余和报废固定资产残值收入等。'其他收入'可按收入项目设置三级明细帐。
  第27号科目 收支结余
本科目核算各种收入抵减各种支出后的净结余总额。
月末结转收支结余时,应将'业务收入'各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业务收入',贷记本科目;将'业务支出'各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科目。月末贷方余额为净结余,借方余额为净损失。
  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本年实现的净结余总额(或亏损总额)全部转入'结余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28号科目 结余基金
  本科目核算结余资金的收支。支出或向下级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年终结余转入时,借记'收支结余',贷记本科目。月末贷方余额反映未用完的上年累计结余基金数额。
第三章 凭证帐簿
  第七条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
  1?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作为编制记帐凭证依据的初始书面证明。发票管理所办理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合法并符合国家政策、法令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内容;未经审核或审核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得作为财产、款项的收付和记帐依据。
  2?记帐凭证。记帐凭证依据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而编制。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内容须与原始凭证完全相符。记帐凭证具备的基本内容: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付款的记帐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应在记帐凭证摘要栏内作必要的说明。
  3?填制会计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不得任意涂改、撕毁、抽换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4?记帐凭证按月依顺序编号,一组会计分录使用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应在顺序号后面编列分号。记帐凭证要定期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八条  会计帐簿
  1?发票管理所必须设置总帐和有关明细帐。
  2?总帐按照会计科目名称设置;明细帐按照第七条会计科目核算说明或总帐的补充需要设置。
  3?发票管理所必须及时记帐、结帐和对帐。总帐与明细帐之间,帐簿与实物之间、帐簿与报表之间要求做到帐帐、帐实、帐表相符。
  4?登记帐簿要做到摘要清楚、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字迹端正、数字不跨位跳格。
  5?记帐形式。各地可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多少采用科目汇总表记帐形式或凭单日记帐核算形式。
第四章 会计报表
  第九条  一般规定
  1?发票管理所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2?发票管理所的会计报表按编制时间分为月度报表、季度报表、年度报表;按编制单位分为单位报表、汇总报表。
  单位报表是各级发票管理所根据帐簿记载编制的会计报表。单位报表按季编制。
  汇总报表是地、州、市发票管理所根据本身及所属各县市发票管理所的报表,汇总编制的会计报表。汇总报表按季编制。
  3?会计报表必须数字清晰、内容完整、上报及时、文字说明清楚,不准弄虚作假,伪造数字。
4?报表编制后,应该进行复核,报表与帐簿的记载,必须核对相符,报表与报表之间的有关数字必须衔接。
5?县、市发票管理所的会计报表,应在上报地、州、市发票管理所的同时,抄报本局领导。
  第十条  会计报表的各类格式及报送时间。
  1?本制度按照工作需要和会计核算的内容要求,设置报送资金平衡表和业务收支结余明细表(格式附后),其他报表,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设置。
  2?会计报表报送时间
  (1)各县、市、发票管理所应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每年终了后15日内报出单位报表。
  (2)地、州、市发票管理所应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报出季度报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年度报表。
  3?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金平衡表,本报表是反映发票管理所报告期末各会计科目金额的会计报表;本报表的年初数均按上年决算的资金平衡表的期末数填列,期末数按各会计科目的总帐余额或有关明细帐余额数填列。
业务收支结余明细表有:本表反映发票管理所报告期内全部业务收入、业务支出、收支结余的明细情况表,列项目金额按'业务收入'、'业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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